-电子商务系列之二
据消协公布的2021年“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显示,双十一期间,不少商家虚假发货,其中有消费者投诉欧莱雅显示发货后10天物流信息不变,薇诺娜直播间声称缺货。如果商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或者虚假发货,作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是否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案情介绍:
贾在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经营的亚马逊中国网站(amazon.cn)(以下简称“亚马逊”)上购买了一套沙发套,由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支付货款共计3949元。亚马逊马上给贾发邮件,声称会尽快发货。延迟发货后,贾联系客服得知,虽然货物是亚马逊自营,但发货是供应商安排的,供应商无法先联系,所以亚马逊未能发货。
贾后来在全国12315平台向亚马逊投诉,亚马逊回复称可以针对无货不发货的问题提供15元促销补偿,希望消费者理解。贾不同意,起诉至法院,要求亚马逊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还发现,根据亚马逊公布的“使用条件”,网站上的产品和信息是由世纪卓越公司提供的。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贾与世纪卓越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网站公布的使用条件,商品销售和服务由优秀的公司提供。贾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2.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足。由于货物短缺,世纪卓越未能交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吉卓越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在页面宣传、产品介绍等方面存在欺骗行为,误导贾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其行为构成违约但不构成欺诈,贾要求三倍赔偿的主张没有足够的证据依据。
3.亚马逊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网络在以下情况下承担责任:一是不能提供商家信息;二是得知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后不采取有效措施。亚马逊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世纪卓越退还贾货款,驳回三倍赔偿请求。
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论世纪卓越是否应承担三倍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的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世纪卓越未交付货物属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的合同履行。世纪卓越在收到贾的付款后未交付货物构成违约。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世纪卓越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在页面宣传、产品介绍等方面存在欺骗行为,误导贾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不构成欺诈,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声明:
1.通过对几个判决的分析,一般认为欺诈主要是指商家在订立合同时夸大宣传、以次充好等行为,诱导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即主要约束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问题;至于虚假交付的问题,属于合同履行的问题。消费者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商品未交付,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但无权要求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2.除了向12315网站投诉,消费者还可以向网络平台投诉。以天猫为例。如果商品在48小时内没有送达,消费者可以获得自动赔付,按照商品实际交易额的5%赔付,最低5元,最高50元。如果快递单号24小时内没有更新物流信息,将直接判定为虚假发货如遇买家投诉,将直接扣除货款金额的30%。这些处罚实施后,超过72小时没有发货的,再扣30%,最高5元,单笔交易最高500元。所以消费者可以先向平台投诉,平台会处理。如果失败,他们可以通过其他渠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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