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提供折扣和促销吸引消费者下单,在消费者下单并付款后单方面取消订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截单”。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月27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市消协)发布互联网消费“断单”调查结果。调查发现,在涉及的40家电商平台中,有17家电商平台涉嫌存在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其中,网购平台7家,生鲜电商平台6家,社区团购平台2家,在线票务平台2家。这些电商平台涉嫌制定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给平台或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留下了借口。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如果条款中包含此内容,则其内容无效。”
然而,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两年多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调查结果显示,85.83%的受访者表示遭遇过电商“砍单”,较2019年增加了10.82%。
北京市消协相关负责人指出,电商平台给出的理由中,超过40%是消费者被“剁手”后“库存不足”。3870名受访者中,有1710人得到了“库存不足”的答案,占比44.19%;1539人得到“系统故障”的回答,占39.77%;297人得到“信息更新不及时”的回答,占7.67%;45人得到“操作失误”的答案,占1.16%;此外,有279人表示是“其他”原因。
“库存不足”、“系统故障”是电商平台给出的“砍单”的主要原因。调查显示,超过40%的受访者反映,商家“砍单”后,产品仍以低于或高于下方单价的价格在平台上销售。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电商是在“砍单”以“获取个人信息”。
但从本次体验调查结果来看,部分平台敢于“砍单”,是因为试图通过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责任。
调查显示,真幸福、欢聚、七鲜、亚马逊、多点、JD.COM、1号店、小米有品、华为商城、永乐票务、票牛、美团购物、丁咚购物、永辉生活、橙心优选等16家平台,如果商品缺货、标错价格等,有权取消订单,涉嫌通过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的;真乐、多点、JD.COM、1号店、纪昀、七贤六家平台甚至规定,消费者已付款的,予以退款,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约定消费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规定。
为督促电商经营者诚信经营,减少或杜绝“砍单”现象,北京市消协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出台相关行政法规等手段,从根源上堵住电商“砍单”的念头。严格审核网购、生鲜电商、社区团购等相关电商平台。发现其用户服务协议中存在以“砍单”为借口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的,应督促其删除或修改相关条款。对未及时改正的企业,要依法严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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