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举案普法#
“在工地开开叉车不小心碰了施工架导致一人掉落死亡?如何处理?”。有一位当事人咨询我上述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比较典型。所以决定将详细问题和分析过程分享诸位。
☞事件描述(当事人自行编辑)我爸在工地上班,开叉车不小心碰了一个施工架,导致施工架上的人掉下来,最后医治无效死亡,想问下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抱拳]。
1、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而且两者,都是因为工作导致事故
2、死者作业没有戴安全帽,安全绳
3、是否是因为碰到架子,导致人坠亡,目前没有看到视频,但确实是碰到架子了,有轻微晃动,所以应该是有关联性的
4、我爸开的叉车,属于特殊车,但没有该车的驾驶证
5、死者(临时工)、单位、我爸都没有保险,雇佣合同也没有,属于长期工作,年底结算费用
6、死者40多岁,有女儿上大学,可能没老人。是经理介绍过来临时干活的
现在处理方案老板说,三方(老板、包工头、我爸)各赔付30万
而且让我爸签了30万的借款协议,口头说,如果不交钱,后面刑警直接带人走[破涕为笑]但是钱还没交。另外协议写的因为我爸过失致人死亡的(
三个问题想问1、案件是否可以定性,操作不当,导致工伤致死
2、需要付刑事责任吗?
3、30万赔付是否合理,责任如何划分,包括我爸、包工头、老板
另外有没有其他建议
☞分析过程关于死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死亡,可以视同工伤处理。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包工头聘请的劳务人员即使与发包人,总承包人不构成劳动关系,按最高院司法解释,可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承担工伤责任。
关于叉车驾驶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具体结合现场特征,行为人主观意识综合判定。
首先,如果脚手架因为其他原因本身不牢固,则原因行为就不仅仅是叉车驾驶人的碰撞行为。
其次,死者是否也有重大过错也影响犯罪的定性,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没有戴安全帽的行为本身也是不符合施工规范的,死者过错对于死亡结果的参与度?。
最后,叉车驾驶人的主观认识关键看他是否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即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死亡结果,则可以预见。反之,如果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不能预见,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比如,即使脚手架倒塌,按照通常的判断或者通常情况下均不会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死亡结果!
最终叉车驾驶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结合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由公安,检察院判断!
关于赔偿。如果本案死者非叉车驾驶人的过错致死,则其死亡对于叉车驾驶人来讲就是意外事件(对死亡结果不可能预见)。则叉车驾驶人属于职务行为,由单位或者雇主承担责任。自己可不承担责任。
本案是否还涉嫌其他犯罪,也需要重新考证。比如说是否构成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意见仅是对事件本身的初步分析意见。尚未进行过严谨的法律论证。不代表笔者对该事件的最终意见!
文章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注@长安律评,每天学一点法律!欢迎转发,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