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形态。
一、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时间性,即要求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中止认定中违法性减少、有责性减少的当然要求。
1、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 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犯罪行为。如果产生犯罪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
3、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同一犯罪行为,不可能出现两种以上结局形态的竞合。
二、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自动性,即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1、“自动性”判断的各种学说:
(1)限定主观说。该说认为,只有基于悔悟、同情等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评价的规范意识、感情或者动机时而放弃犯罪的,才是自动中止,此外的都是未遂。
(2)主观说。如果在行为人看来,客观障碍完全不存在,要继续实施犯罪完全是可行的,但基于本人的意愿放弃犯罪的,就是中止。
(3)客观说。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对没有既遂的原因(引起行为人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现象)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性影响,即一般人处于该情况下不会放弃犯罪,而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中止。
2、“自动性”判断思路:
(1)规范主观说。一是行为人在内心作出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的自由选择,其主观意思足以被评价为一定程度上的责任减少;二是将这种意思认定为“基于已意”有助于实现预防目的,即中止自动性判断的规范维度。
(2)只有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而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并希望不发生犯罪结果,才可能具有自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