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用“三步走”的方法判断犯罪中止行为)

犯罪中止,是指在行为人开始实施不法行为后,行为终了前,即在实施过程中,出于主观自愿的原因主动放弃继续实施不法行为的,成立犯罪中止。

中止犯基本有四个要求。

1、中止的时间性:即必须在犯罪过程中,这个好理解,否则不法行为要么准备未着手实施,要么实施终了成立既遂或者未遂。

2、中止的自动性:被迫的当然不算中止,那是未遂。

3、中止的客观性:即有中止的客观行为,包括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4、中止的有效性:即没有发生行为人期待或者放任的犯罪结果发生,否则是至少是未遂。

其中中止的自动性判断的步骤张明楷先生主张三步走。

第一步:限定主观说,判断行为人是否基于悔悟、同情等心理因素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态度而放弃继续实施。

第二步:主观说,根据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进行判断,判断标准主要以行为人主观认识进行。

第三步:客观说,根据一般人的标准判断行为人在当时是否会放弃犯罪。这是比较复杂的情形下,需要综合行为物理、伦理、心理等影响的程度进行判断。

第一步、第二步两步走基本就能将大部分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进行判断,第三步做个举例说明,大概分析下。

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发现被抢劫对象是自己的父亲,然后放弃犯罪行为,那么是中止还是未遂呢?

犯罪中止

第一步,从行为人主观意识来说,行为人自动放弃了犯罪,似乎成立中止,但主观意识的出发点好像又夹杂着行为对象影响的因素,不完全是发自肺腑;第二步,行为人确实能继续实施抢劫行为,符合弗兰克公式,但是也夹杂着行为对象的因素,这种情况下的“能”是被打了折扣的能;第三步,如果以一般人,一个普通的大众的人来看,如果碰到抢劫对象是自己的父亲,抢劫失去了意义,当然会放弃实施犯罪行为,但这是行为人面对的一种客观对象的阻止,而不是行为人内心自我的悔过,将自己的行为回复到合法的轨道上来主动行为,应该判断为犯罪未遂。有点类似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如果既遂,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本例子没有达到危害结果,应该认定为未遂。

以上三步走的判断方法,本质上有个核心的实质性判断,行为人是否回到了合法性的轨道,是否还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抢劫父亲的行为人显然还是有特殊预防必要性的,不能成立中止的底层理由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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