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在犯罪行为进行前退出,还有罪吗?
典型案例:
2017年12月29日9时钟某因为建房屋顶楼飘水问题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用石块砸向钟某,钟某手持柱棍与张某形成对峙,双发继续发生口角,钟某打电话告知王某前来帮忙,王某与钟某电话录音中,,钟某多次声称要杀了张某,王某应当钟某,要帮钟某给张某一个教训。王某手持菜刀来到钟某与张某对峙地点后,王某便劝阻钟某两句,劝阻无果后,便以其有其他急事为由要撤离对峙现场。钟某夺过王某手中菜刀后,砍向张某,并造成张某多处刀伤,钟某被判故意伤害罪。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何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故意犯罪,因而必须具备故意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其次,它是一种特殊的故意犯罪,要求有共同的犯罪主体,即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同一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因此,在本案中王某在电话中的录音可以看出其具有犯罪的故意,并且与钟某形成了意思联络,王某与钟某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中止条件:
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发生,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即其中一名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犯罪并且对另外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了劝说,并且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才可能可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在本案中王某虽然出于自己的意愿没有对张某实行伤害行为,但是王某并未对钟某进行劝说,王某不满足共同犯罪的中止条件。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