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处罚是(知识刑法——未完成的犯罪二)

——罗翔教授《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放弃犯罪,与未遂相比,行为人是自愿而非被迫放弃,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其处罚也较未遂要轻。

犯罪中止也与法益有关。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予处罚,而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之所以做这种区分,当然也是因为法益侵害的程度有所不同。

犯罪中止的及时性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还没有开始或者犯罪已经结束,都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结束之后也不可能成立中止。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所谓有效性是指行为人成功有效地防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 但最后出现了既遂结果,那就很难成立中止。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是行为人在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但是关于中止“自动性”的判断,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关于中止“自动性”的判断标准,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有主观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

前者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刑法学家弗兰克,“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行为人在没有心理强迫下放弃犯罪,属于自动中止,而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放弃犯罪,则属于被迫放弃,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后者则从规范的角度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自愿放弃,代表人物是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这种理论认为,尽管危害行为在客观上还能够实施, 但当存在不利状态时,如果从一名普通的理性罪犯的眼光来看,再去行为是不理智的,那么 这就属于被迫放弃,而非自动中止。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从犯罪道路上的回转,体现为“对合法性的回归”时,才能被评判为自动中止。

中止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据是刑罚目的,根据刑罚目的理论,在行为人通过中止表现出自己并不具有很强的犯罪意志和自己已经回归到尊重法律的状态之后,特殊预防和一般 预防就都失去了意义,因此,法律应该放弃对尚未既遂的行为进行制裁。无论出于阻止行为人将来的犯罪,还是为了对其他人进行威吓, 或者为了重新建立被损害的法律秩序,对中止者进行惩罚都没有必要。显然,规范回转说所主张的从犯罪“回转”和对“合法性的回归”正是这种刑罚目的理论的体现。

因此,对于中止的自动性,可以结合主观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出于自愿的心理放弃犯罪,才可成立中止,而这种自愿的心理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是具有规范评价的事实,只有当这种心理实施体现了向合法秩序的回归,才可认定为自愿放弃。 这其实是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事实进行规范评价,在这种规范评价中,只有从规范上看,行为人具有向“合法性回归”的决心,才能成立中止。

关于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可以遵循两个步骤。

第一步,根据主观心理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的,才可能成立中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在客观上还可以继续犯罪,显然不成立中止。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从规范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的放弃是否在向合法秩序回归。也即根 据理性犯罪人标准,由司法人员对行为人是否有从犯罪“回转”的“合法性回归”进行规范评价。这其实是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事实进行规 范评价,在这种规范评价中,只有从规范上看,行为人具有向“合法性回归”的决心,才能成立中止。


2022年4月24日星期日12:41 静养于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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