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中最贴近民众、直接服务民生的窗口之一,主要通过监督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主要职能:(1)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2)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3)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4)民事虚假诉讼监督;(5)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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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
问
什么是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
答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问
在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问
申请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的时间?
答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问
申请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应当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
(一)监督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通讯方式、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法院历次作出的裁判、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提示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来源:长武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