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职业病被确诊之后,劳动者依法享受下列待遇:
(1)由用人单位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对于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的,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的,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