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因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罹患职业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职工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后,下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01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02
住院伙食补助费
目前,本市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03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因伤情需要,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可以到外省市就业。未住院期间,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04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05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等级支付。目前本市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6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02元/月。
0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工伤人员都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
伤残等级 | 支付标准 |
一级伤残 | 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
二级伤残 | 25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
三级伤残 | 2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
四级伤残 | 21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
五级伤残 | 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
六级伤残 | 16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
七级伤残 | 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
八级伤残 | 11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
九级伤残 | 9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
十级伤残 | 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
07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本人工资的85%;本人工资的80%;本人工资的75%。目前,本市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8292元/月、7737元/月、7268元/月、6804元/月。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08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月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发月数如下:
伤残等级 | 计发月数 |
五级伤残 | 18个月 |
六级伤残 | 15个月 |
七级伤残 | 12个月 |
八级伤残 | 9个月 |
九级伤残 | 6个月 |
十级伤残 | 3个月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09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0
劳动能力鉴定费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文字:玉敏
编辑: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