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专家们表示,推行“结果互认”是一件利民的好事,但并非一个《管理办法》就可以解决,还需要一个长期过程。
同一个病症,只因换了家医院,做过的检查就要重新做一遍……这是困扰患者已久的老大难问题。其实早在2006年,当时的卫生部就发布相关通知,明确医疗机构要“结果互认”。然而现实中,这项工作一直推进缓慢,其中既有医疗机构因利益不愿为,也有各种复杂的客观因素。如专家所言,《管理办法》为全面推广“结果互认”提供了行动指南,但要想将这一惠民政策落地落实,还需要具体、细致、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首先是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执行意识。“结果互认”是为患者减负,同时也减少了医疗机构的收入,导致很多医疗机构积极性不高,甚至故意设置障碍。对此,一方面应继续深化医疗改革,彻底斩断“以检养医”的利益链条;另一方面,可以将医疗机构推进“结果互认”工作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将医务人员的执行情况纳入绩效分配考核。对违反有关规定、该认不认的机构和个人,该处罚就处罚,毫不手软、以儆效尤。
其次是进一步提高医疗检查的规范化、同质化水平。除利益博弈外,医疗机构不愿互认检查检验结果的原因之一是“不放心”,尤其是大医院在对待小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时。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尽量统一各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操作规程及质控要求。例如杭州通过信息化手段和数字化思维搭建共享平台,构建“互认标准”与“数字应用”体系。当信息充分沟通、即时同步,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检查水平日益提高,临床医生真正信任检验科,“结果互认”也就水到渠成。
此外,还要进一步厘清各环节的法律责任。相比老版规定,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什么可以认”等原则机制,但对于产生纠纷的法规界定并未详细说明。事实上,这是一个不能忽略的重要问题。当出现医疗纠纷时,涉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首诊医师与后续医师的权责如何界定?其中都有哪些法律风险?相关部门应完善立法,建立相应的责任分配机制,厘清诊疗行为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如因首诊检查误差导致医疗事故,首诊医生与首诊技术人员都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比例视情况而定。
《管理办法》的施行,将“结果互认”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要想让好政策真正起到好效果,还需各级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共同努力,打通“结果互认”的最后一公里。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拿出智慧与担当,一步一个脚印循序渐进,在实践中检验与校准,才能走稳走好,达到多方共赢、利民惠民的理想状态。
来源: 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