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管理制度(“末位淘汰制”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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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强制排名、末位淘汰,起源于通用电气CEO杰克.韦尔奇推崇的“活力曲线”理论。按照“271排名”法则,绩效前20%的员工为A类优秀员工,中间的70%为B类称职员工,末尾的10%为C类不称职员工。C类员工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无法实现目标,属于被淘汰的对象,管理者不应该在C类员工身上浪费时间。


有人认为实行“末位淘汰制”太简单、粗暴,不够人性化,事情并非如此。从合易咨询服务的上千家政府和企业客户的绩效考核实践情况来看,实行考核强制排名、末位淘汰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办法。

对政府部门考核而言,因外部影响因素太多,年度绩效目标不易准确地设定,往往年终实际结果与年初目标有巨大的差距,这种情况下采用目标完成率考核结果会偏差很大;同时,建立“赛马”机制,通过横向比较评价被考核者的工作绩效,也是一种公平、有效的方法。因此,政府部门考核多实行考核强制排名,根据排名确定考核分数,进而确定考核等次,对考核位次靠后者实行“末位淘汰”机制(如开发区考核)。


末位淘汰


对企业而言,经营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只有不断地选拔优秀人才、提升中等员工、淘汰低能力员工,才能推动企业不断地发展前进;同时,企业通过实行考核强制排名、末位淘汰,建立内部竞争、PK机制,打造“人人争先、奖优罚劣”的氛围,会促使经营业绩大幅提升。对员工而言,在公司内部淘汰,他会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学习进步,还可以去寻找新的机会;如果放任自流的话,他最终很可能会被社会淘汰,这才是最可怕的。


实行“末位淘汰制”的关键是淘汰的规则,淘汰人员哪里去。一方面,组织内部可以设立数级筛选分流网,上层淘汰人员进入下层,高级管理者降为中级管理者,中级管理者降为基层管理者,基层管理者降为普通员工,普通员工可以调整新的工作岗位,直至到达最适合他的岗位。另一方面,调整岗位之后,同样要参与绩效考核,考核仍然是不称职的,没有合适层级可供缓冲的,最终淘汰出组织,予以解聘或解除劳动关系。当然对于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而言比较特殊,需要认真考虑如何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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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合易咨询(heyee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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