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于2022年5月15日施行。此次全面修订是该规定自2010年发布以来的首次,主要是为了与新修改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匹配。
笔者注意到新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常见职务犯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大幅度降低,与贪污罪、受贿罪入罪标准一致。这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加大力度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了相关罪名的刑罚配置,旨在对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新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上述罪名入罪标准的调整,实际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相冲突,由于两份司法文件的发布机关并不一致,故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未修订或者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前,实践中如何适用两份相冲突的司法文件仍值得我们关注。笔者也期待新的司法解释能尽快发布,以消解目前的实务困境。
本文不作法条适用的理论探讨,主要根据现行有效的司法文件就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常见职务犯罪入罪标准降低后的量刑标准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新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相关罪名入罪标准调整如下:
1.职务侵占罪:入罪标准由6万元调整为3万元
2.挪用资金罪:入罪标准由10万元调整为5万元(对于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由6万元调整为3万元)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入罪标准由6万元调整为3万元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入罪标准由6万元调整为3万元
二、《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未颁布前,各罪名的量刑标准:
备注:1.《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上述罪名的犯罪情情节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基础上新增“数额特别巨大”,但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予以明确。
2.标注*处为亟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