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从一起法律顾问调解案件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案情简介】
当事人司某系东方社区居民,现住东方社区91号,该受损房屋位于东方社区万和小区一号楼中单元301室。当事人杨某系某小区一号楼中单元401室业主,于2015年期间从原房主处购得此房,并装修。目前,杨某并非东方社区居民。
事发前,两家均不在该小区居住,房屋空置,故过年供暖期间301室与401室均没交纳暖气费,房屋未通暖气。就在2016年元月底,正值天气最寒冷的时候,意外发生了。401室杨某家厨房的水表被冻裂,自来水泄漏,不仅将杨某的401室淹没,而且漏水从401室的厨房漏洞流至司某的301室,水从301室顶棚顺墙一直漏到地板。301室的家具、装修等部分受损,受损范围较大。
【调查与处理】
事发后,由于双方对301受损现场处理及时,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是毕竟好好的房屋遭遇了水淹,损失还是很明显的。因此受害方司某的情绪比较大,一下子接受不了现实。在涉及到损失赔偿方面与杨某家发生了争执,而且由于沟通不畅,致使矛盾加大。司某家对赔偿数额提出20000余元,且不让步,杨某家只愿出很少的钱,也带着气,双方差距很大,相持不下。
【法律分析】
(一)社区第一时间调解
该事由当事人反映到居委,居委主任对此事高度重视,因正值年关,涉及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及时处理。在社区居委主任的安排下,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了解了双方各自的意见和要求,并开始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效果不太理想。由于401室杨某认为自己是刚购买的房屋,还不是社区居民,社区提出要求其赔偿301的损失,感觉社区偏向301室司某(因司某为本社区居民户),所以起初不太配合社区的调解工作,致使社区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之下,社区张主任将调解工作交给社区法律顾问去处理,消除杨某对社区的误会和偏见。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先向社区张主任了解了案件的详细经过,对两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掌握,并了解了前期调解工作的细节。在此基础上,法律顾问与社区张主任就调解方案和各家的要求做了分析,制定了初步的调解方法和思路。决定由法律顾问先行调解,在调解达成一定效果的基础上,再通过办事处司法所介入,社区协助,最后完成调解工作。
2、法律顾问在社区的安排下,分别联系到当事人司某和杨某的家人,一起到社区见面谈话。两家家人还是十分理解和配合的,在见面之初,先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法律顾问居中对事件进行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取得共识后,就分别了解情况,耐心劝解。
3、针对受害方301室的司某家,经了解后,对司某提出的赔偿数额进行了客观分析,司某家的房屋购买于2005年左右,当时房屋装修花费30000余元。但是该房屋居住时间较短,因此,十几年的装修可能存在自然损坏、老化等问题,墙面及木工等处不可避免存在裂痕、变形、变色等情况,水淹可能加剧这些问题,但不能全部归咎于水淹,这是必须考虑的方面。因此建议在此基础上要适当主张损失赔偿,要求过高可能难以解决,而且从诉讼的风险、评估鉴定的程序和结果,耗费的时间及精力、成本及今后两家邻里关系的相处等方面给予解释。通过工作,尽可能说服司某家人同意在赔偿额度方面让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
4、针对401室杨某家,通过沟通发现问题有两个,一是出事后杨某去别处了解过其他小区房屋被水淹后的赔偿问题,可能情况不同,赔偿数额较小。因此认为301室司某家提出要求过高,不能接受。二是杨某家购二手房时间较短,房屋装修后也未入住,与小区的常住居民不熟悉。因此,对社区前期调解中要求其赔偿301室的损失也想不通,认为社区存偏心,向着本社区居民,欺负外来户。
通过对案件的具体分析,以及对社区管理工作的职责、以及居民切身利益的服务、邻里关系相处、换位思考、过错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剖析。通过充分沟通后杨某表示相当理解,遂愿意接受将赔偿费用提高的建议,但不愿说具体的赔偿数额,表示要再考虑考虑。
5、经过第一次沟通后,双方虽然都已消气,但赔偿问题还没有实质进展。在这种情况下,经征求社区张主任意见,及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于2016年2月29日,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对301室受损现场进行了实地察看,经察看后对受损的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2016年3月8日在301室司某的同意下,又专门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记录、照相,对相关现场予以固定证据。在此基础上,又组织双方在社区进行了一次面谈,面谈的结果,双方都有让步。但仍未达成一致。期间,又分别通过电话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缩小差距,但是收效甚微,调解工作一度进入僵局。
(二)司法所介入
在调解工作一筹莫展时,办事处司法所所长了解到这个事件后主动介入,积极参与谋划调解方案,调整调解思路,又亲自与当事人双方见面商谈,到事发现场了解受损情况。在商谈中,向双方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分析利弊得失,同时宣讲有关法律规定,使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又有了新的认识,调解工作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再次给双方当事人分别做思想工作,这样调解的工作有了新的转机。301室杨某家愿意将赔偿数额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增加赔偿1000-2000元,事情越来越往好的方向发展。
(三)调解结案
在司法所长和社区主任的努力下,法律顾问积极配合,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一起召集到社区,再次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在调解中进一步对301室司某做开解工作,提出在可能的情况下,适当做出让步,在最短时间内解决纠纷,不要继续扩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当机立断,提出及时签订调解协议,并进一步向401室杨某做工作,取得了一致意见。同时为了避免出现意外,马上准备好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条款,促使双方当场同意协议条款,并顺利签字确认。而且,由于事前准备工作做的比较充分,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两家终于握手言和,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通过这个案件的调解工作,深刻体现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对基层维稳工作的重要作用。首先,在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中,应当把自己的位置定准,用专业知识做好法律服务,而且要真心实意的去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其次,要对社区负责,取得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取得社区书记和主任的信任。再次,不能脱离所在办事处的司法所和法律顾问团,特别是不能忽视司法所在社区的影响力,毕竟司法所代表的是政府机关。在此,通过司法所、社区、法律顾问的协同作战,共同推进,终于有了满意的结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以来,面对当前基层矛盾纠纷量大、面广、多样复杂的问题,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不断引导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尤其对涉及土地流转、征地补偿、城中村改造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律顾问做到提前介入、跟进服务、集中调处,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有效避免了上访、闹访、缠访,大大降低信访率,维护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供稿: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
转自:城区司法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青海普法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