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制报首席记者 古雪丽
老人已年逾90岁,坚持到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决4个均年过半百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老人生活水平不算低,却要与子女对簿公堂,究竟为何?
案情回顾
高健与第一任妻子李萍共同育有4个子女。30多年前,李萍因病去世后,高健与第二任妻子阿珍组建家庭。
随着年龄的增长,高健患上各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他认为4个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于2021年底将他们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请求4个子女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共计1.3万余元;自2021年7月1日开始,每人每月向其支付1250元医药费及1000元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承担其今后住院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庭审中,高健的4个子女都对父亲的诉求存有异议。
长子高义说:“虽然我不在乌鲁木齐居住,但我都会定期探望父亲,并给予相应费用,已尽到赡养义务。”
长女高蓉说:“我每月都给父亲固定的生活费,也时常购买营养品,这些行为都是在履行赡养义务。”
次子高强则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对父母新成立家庭成员并无赡养义务。他称,自己与其他兄弟姐妹日常给予了父亲不同程度的照料和精神慰藉,并非未尽赡养义务,但如果父亲将继母阿珍的生活负担也转嫁到他们身上,肯定是不公平的。
对高强的说法,次女高丽表示认同。
兄弟姐妹四人均同意与父亲和解。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健本人早年从企业退休后每月领取固定退休金,生活较为节俭。2020年7月,他因患多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此后,其4个子女因各种原因探望次数较少,让老人寒心。
庭审中,老人表示,起诉子女的真正目的并不在索要赡养费,而是希望子女们能多回家看看,给予他精神上的慰藉。
此案承办法官秦立芬经征求双方意见,对案件展开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
秦立芬以法理展开调解,告知高健的4个子女,赡养义务不仅指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包括精神上慰藉。接着,又打出“亲情牌”,让一家人回忆过往共同生活期间相互给予的帮助和关心,提出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长辈的精神需求,即便与父亲分开居住,也应当常回家看望或时常通过通讯方式问候父亲。
经过秦立芬的一番释法明理,高健对子女们表示了谅解,子女们也表示今后将常回家陪伴父亲。
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两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次子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长子不再给付赡养费。
典型意义
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常回家看看”应当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应是法律强制的结果。希望每位子女都能心怀感恩,成为父母老去时的温暖依靠,也成为自己子女的榜样。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