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逃税罪,很多人在纠结,到底是首次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还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
就比如范冰冰这次,她电影《大轰炸》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也就是说,她绝对不是首次逃税,她只是首次被税局机关处罚,为何对其不追究刑事责任呢?这里是否有网开一面的成分在?
其实并没有。
首先,逃税罪所谓的首次免刑的规定,就是指首罚免刑,即首次处罚免刑。
首次处罚时,此前所逃的税款,全部累加计算。因为《刑法》201条原文指出:“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所谓累加计算,就是对此前所有的逃税数额,一次性累加计算。
其次,不仅首罚免刑,如果第二次被因逃税被行政处罚后,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我国刑法规定:
只有在五年内第三次逃税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和比例标准,才能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
或者是在五年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再犯的。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范冰冰案,从逃税而言,并没有网开一面
因此,对于范冰冰案,并没有什么网开一面的成分存在,其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是严格根据的法律规定作出的结论。
(本文是作者针对相关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人曾杰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言,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