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确定将27种药品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试点时间自2022年5月30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纳入试点的药品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分类确定国家谈判药品、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非国家医保谈判且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简称“两非”药品)的支付标准。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国家谈判价格作为试点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对纳入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试点药品,以本市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或其他地区中选企业药品在本市销售时医保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两非”药品。依据本市2021年药品中最大采购数量(以最小计数单位计算)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根据实际挂网价格和实际采购数量作量价加权平均,确定代表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规格,以代表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为基准,按照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规格差比调整,形成不同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附件:北京市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的药品名单及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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