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交给一审法官吗(买卖货物因质量问题留置保管,卖方起诉赔偿损失提管辖权异议上诉)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赤峰丰收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04地块。

法定代表人:木个。

一审案号:(2020)三0000000民初4006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上诉请求:请求贵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花州丰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水公司)诉赤峰丰收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收公司)、水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三0000000民初40060号,丰水公司向花州市三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认为花州市三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花州市三七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明显错误,此案的关键在于:诉争的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还是侵权责任纠纷。而本案显然实为侵权责任纠纷,理应就此确定管辖法院。

一、双方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早已经生效判决裁决完毕。

丰收公司就编号为Y00E000005005、Y00E000005000、Y00C0200000的三台玉米机以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业经花州市三七区人法院一审、花州中院三审、三八省高院再审、花州中院作出了(2020)三0000民再090号判决,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已就编号为Y00E000005005、Y00E000005000的两台玉米机做出了裁决,丰收公司负有向丰水公司退还的义务,而丰收公司已履行了该判决义务,双方间就该两台机的买卖合同相关纠纷最终解决。

三、本案案由实为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丰水公司的起诉状及起诉逻辑:丰水公司主张丰收公司等向其支付编号为Y00E000005005、Y00E000005000两台机因保管不善而导致修复费用,即主张的修复赔偿款系因丰收公司不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的质量问题,亦即因丰收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导致而产生的修复费用,故本案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

三、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管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辖。

本案上诉人及其他一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为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公司所主张丰收公司未尽保管义务的侵权行为亦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所主张两台机因保管不善所导致质量问题结果的发生地亦为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之规定,无论依据被告所在地,还是依据侵权行为地,本案均应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一审裁定对法律理解错误,错误地将“侵权责任纠纷”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错误地依买卖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且司法的公正,首先源于程序的公正,故请求三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此致

花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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