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7日,时年20岁的马晶(化名)开车左转时和直行车辆撞上,造成两车损坏。王强将她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马晶赔付王强11万余元。
马晶不认可判决结果,便一直想办法弄清楚事情真相。期间,她母亲因为接受不了自己孩子被拘留等因素,跳河自杀。历经四年,马晶取得了王强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速、疲劳驾驶漏检车辆行为的相关证据,遂请求法院能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公正处理此事。被告知:需要交警部门重新制作事故认定。她去交警部门交涉,但一直没有得到新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此,马晶通过《》等媒体,披露了该案的具体情况。
这个案子,究竟该怎么处理?……
正文
本人认为: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采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区分各自的责任,关键是认定各自的过错程度大小及其与损害结果的贡献力(因果力)的大小。综合本案案情,本人感到认定王强的责任更大更为妥当。但法院的判决却判马晶承担70%的责任,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是说法院错判了,而是归责于当事人的举证不力——这与是马晶在一审及二审时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密切相关。现在法院判决生效了,马晶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但因过了申请再审的时效,不可向法院申请再审,只能向法院申诉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一、当事人的主张及法院的认定
(一)交警的责任认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显示:马晶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王强负次要责任。
(二)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1.马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庭审中马晶提供了从交警部门提取的王强驾驶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检验有效期为2017年9月。马晶认为:因王强驾驶的车辆漏检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
2.王强当庭提供了其所驾驶车辆的检验有效期为2018年9月的证据。称其驾驶的奔驰车的维修鉴定金额为186400元。主张应由马晶承担主要责任。
(三)法院的判决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委托相关公司重新评估,证明王强车辆的损失为169340元。该法院的判决认为:对于马晶提出王强驾驶的车辆无年检,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辩解意见,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该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已经明确了事故双方的违法情形,且没有认定该车辆未按时审验,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所以对马晶的抗辩意见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马晶承担70%的责任,赔偿王强车辆损失117908元。
二、本人对本案的看法
(一)马晶的败诉是自身举证不办的结果
本案中的定案证据主要有责任认定书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1.马晶对责任认定书的质疑不成立。马晶提出了交警用简易程序制作的责任认定书不经她同意,并且因其受伤住院等原因,致使其对责任认定书上对其承担主要责任等有关情况不太解的情况下签收了责任认定书。推敲她前述内容,似是认为交警的认定书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均存在问题。本人认为,她的理由不成立。
首先,交警在制作责任认定时,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是不需要当事人同意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本案中,交警以简易程序制作责任认定书并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这个认定书在程序上违法。
其次,责任认定书中,从既有的证据来看,认定马晶承主要责任的结论并无不当。马晶主张该认定书是错误的,但却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其主张成立的事实和理由。在涉及到这个向题上,马晶只有言辞解释,称其在交警进行事故认定书时,本人受伤入院。另外,对其签收责任认定书这事,她说虽然自己在交警大队工作,但平时的工作是做违法处理。“我们有好几个部门,交通事故可能是一个单独的部门,我之前不太清楚这些。”当时让她签字她就签了。显而易见,马晶的上述理由,与其主张的交警认定书有错误毫无关系,因而不能推翻交警的责任认定。
2.马晶提供王强驾驶的车辆漏检的证据,不能作为王强承担全部责任的证据。因为,漏检的车辆,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也有可能不存在安全隐患。漏检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也不必然要承担责任,更不必然要承担主要责任。只有在车辆因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方有责任承担的可能。要知道:在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责任认定上,采过错责任原则,依此原则,承担责任者,必须具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
本案中,王强的机动车漏检与事故的发生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只有车辆存在安全隐藏并且驾驶员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时,此时的漏检与结果之间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显然,在本案中,不可依漏检就要王强承担责任,更遑论承担侠责任了。
(二)本案可根据新的证据申请法院申诉或向检察院抗诉
1.新的证据可以推翻法院生效判决。马晶于2021年3月4日,取得了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主要内容为:根据分析计算结果,结合事故现场固定式监控视频录像记录的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运动状态综合分析可知:轿车事故发生时(进入监控视频录像画面时、采取减速措施之前)的平均行驶速度大于68km/h、小于82km/h。“事发地限速50。”
从这个新证据上看,王强超速驾驶车辆这个行为,创设并加大了交通事故的风险,对交通事故造成车人损害的原因力(贡献力)大;从过错方面来看,王强超速驾驶显然是违反了交通规则,相比之下,王强的过错大于马晶。由此可见,认定王强承担主要责任,马晶承担次要责任更为妥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行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情形,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程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2.马晶只有向法院申诉或向检察院抗诉。因《民诉法》规定再审程序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自法院判决生日之日起算,马晶取得新证据时,早己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因此,不能申请再审,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之路寻求救济。申诉,是指向法院申诉;抗诉,是指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三、本案给人的几点启示
(一)与本案有关的几个问题
1.在诉讼中应当重视向法院提供充分的对己有力的证据。“充分”是对量的要求,这是要达到了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有力”是质的要求,是指证据有较强的证明力。本案中的马晶就没有做到这点方面的要而输了官私。她仅是提供了王强驾驶车辆的孤证,且这个证据不能证明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因而不能认定发生事故是因车辆的安全隐患有关联,缺乏证据所必需的关联性要件,因而不被法院系信。
2.对一些自已难以收集的证据,首先要尽力去收集提供,只有在自已尽力而为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这对二审增加胜诉或者申请再审时大有好处。民事诉讼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但当存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况时,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有权去调查收集的。之所以强调当事人在尽力而为未果之后方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因为这是符合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这个条件,法院方可去调查收集证据。
3.要交警部门重新制作责任认定书的说法是错误的。前文提到,马晶在取得王强超速、疲劳驾驶漏检车辆行为的相关证据后,先去法院交涉,希望法院能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公正处理此事时,被告知需要交警部门重新制作事故认定。她去交警部门交涉,但一直没有得到新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明确的是:马晶的这些做法纯是徒劳无益的。正确的就是申诉或者抗诉。而申诉也罢,抗诉也罢,都不需交警对该案重新制作责任认定书。另外,要求交警对该案重新制作责任认定书,也没有任何的事实和依据,交警部门也没有这个权利和义务。
(二)关于规则的几个问题
首先,我国的法律制度上,在很多的场合上,违法行为包含规则。这里的“违法行为”是作广义解释的,就是这些行为,不仅仅是指狭义的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机关和有单位制的行为规则。如有些地方的“禁呜喇叭”,就不是由相关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也不是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而是政府部门里的一个机构(单位)——公安机关里的交警部门——制定的规则。
其次,这里的“规则”,包括生活规则、业务规则、行业规则及其他规则。
第三,在交通肇事案件,行为人要承担责任,不管是否构成犯罪,不管是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其前是均是违反了规则。因为所有的规则,其目的就是为了防范社会风险,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规则,就说明其有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因为违反规则而发生危害结果。相反,如果行为人认真遵守规则,仍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对行为人归责就没有必要了,就属于意外事件,不宜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结语
我们应当高度重视遵守规则的重要意义。就交通安全方面而言,所有人都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如违反相关规则致使他人的法益受投损的,就会依法承担责任。这说明了遵守规则是非常重要的。比如之前在头条上报道的《按响一声喇叭,被诉赔34万元》中的主角,就按响一声喇叭,这个貌似是非常平凡的事情,在大街小巷,城市乡村,随处随都有出现,就像过目云烟一样,不会对人有何影响。但是,因他是在特定的时空(禁呜区域)鸣喇叭,遇上了身患多种特殊疾病的老人死亡,从而使自己陷入官私缠身的结局。本案中的马晶,也是违反规则左转弯事故而陷入惨景。因此,为确保本人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本人及他人的幸福安康,不仅要遵守交通规则,还得遵守其他行为规则。务必要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彻底杜绝从事那些违反规则的行为。
附:案件来源链接:https://m.toutiao.com/is/d79QEMv/?=左转车辆被判主责赔偿11万,当事人:直行车超速未被考量,母亲还因我被拘留等想不开而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