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的和要求:要求通过学习本章内容,掌握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和意义,熟悉基于审判监督权发动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
教学重点:再审程序的特点、再审案件的审理
教学难点:再审程序的审理
教学方法: 教师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
教学过程:
1.复习旧课
提问
(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是什么关系?两者发生的原因有何不同?
(2)提起上诉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怎样?
(3)简述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审理范围、审理程序和审结期限。
(4)谈谈民事第二审裁判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
2.引入新课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这种救济程序仅在生效裁判有严重瑕疵时才能适用。但是近年来我国的再审程序被频繁启动,生效裁判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并因此使再审程序改革成为理论和实务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
3.重点讲授如下内容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一、再审和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二、再审程序的功能和特征
(一)再审程序的功能
1.纠错功能。
2.救济功能。
3.监督与保障功能。
(二)再审程序的特征
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
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
4. 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调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民事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和重新裁判的诉讼行为。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
(二)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新民诉法:含案外人)
(三)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即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删除)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新增)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二年内)提出;六个月后(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三个月)内提出。”
(五)原则上向原审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申请再审的形式与要求
(二)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一、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同当事人申请再审
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
(一)本法院决定再审
1.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四、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一)作出再审的决定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裁定
(二)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进行再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
一、检察院发动再审的概念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发现其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二、发动再审的方式
检察建议和抗诉
三、发动再审的条件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先
1、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3、再审、裁定有明显错误;
(二)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
(三)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检察院发动再审的程序
(一)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二)检察院对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3个月内进行审查。
(三)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提起
(四)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
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民事法210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对原第一审审结案件的审判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三、对原第二审审结案件的审判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四、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五、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无论适用第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径行判决
(二)除提审案件外,合议庭应另行组成
(三)原告经依法传唤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得按撤诉处理,可以缺席判决
(四)对再审案件的范围,不受原判决、裁定范围和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范围的限制,应当进行全面审理
第六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之间生效的裁判,调解书的内容错误,侵害了因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未参见诉讼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的,利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生效裁判、调解书的诉讼。
二、构成要件
(一)形式要件
1、当事人:原告为第三人、被告为原审原告和被告
2、除斥期间
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3、管辖法院
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二)实质要件
1、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见诉讼
2、裁判内容错误
3、民事权益受损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1、提交书面诉状
2、法院审查
3、开庭审理
四、裁判
做出相应的法律文书,主要是判决书。
本章教学内容总结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纠正裁判错误的非常救济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相比,再审程序具有其显著特征。在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则分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检察院抗诉三种方式。
本章推荐阅读书目
1.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版
2.王国征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
3.刘家兴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
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月版
5.李祖军 论民事再审程序 《现代法学》 2002年第二期
本章思考题
1.当怎样正确认识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特点和意义?它与第二审程序有何主要区别?
2.谈谈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制度的关系和我国再审制度的三条渠道。
3.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4.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性质、意义、主体、对象、条件、期限、方式、案件管辖和法律后果。
5.为何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比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条件要求严格?为何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
6.怎样理解民事抗诉的性质和意义?提出抗诉的法定原因、程序、方式和法律后果是什么?人民检察院在再审法庭中的诉讼地位和职责如何?
7.试比较当事人申请再审同申诉和抗诉各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8.谈谈再审案件的审结期限和进行再审的程序。
9.为什么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撤销原判决?
10.谈谈再审裁判的形式和法律效力。
11.如何完善我国的再审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