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休年休假 单位要付3倍工资
中工网讯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将《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印发各市执行。根据规定,职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一天,按本人当年日均工资300%支付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逾期不改正的将加付赔偿金。
■劳务派遣工也可享受年休假
劳务派遣职工符合年休假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工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安排、落实。
■应休未休可获3倍工资
《细则》规定,非职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当年平均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其中,平均日工资收入不含根据住房、用车、通讯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以及加班费、餐费补助等。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细则》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当事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该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七种情况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规定,职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两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三个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四个月(84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80%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二)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张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