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确诊新冠,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工资报酬怎么算?用人单位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缓发工资吗?
今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针对社会关切的劳动争议问题,予以回应。
同时明确,全市各级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援企稳岗稳就业、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和谐稳定、协商求同、平衡保护、多元化解四大原则。
非自身原因确诊
隔离治疗期间正常支付工资
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对此,上海高院、市人社局明确,劳动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企业因疫经营困难
经协商可延期支付工资,不超1个月
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
针对上述情况,上海高院、市人社局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因疫情无法出勤
工资报酬按情形区分
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上海高院和人社部门表示,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可按情形区分处理。
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此外,上海高院还就对疫情期间“共享用工”模式下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加强保护等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一回应,并明确法律适用。
记者 | 胡蝶飞
来源: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