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坑位费合同(“坑位费”6万元,销售额却不到400元!“被坑”的商家愤而起诉直播公司)

本打算通过一场声势浩大的直播带货狠赚一笔,不曾想6万元打了水漂,销售额不足400元。近日,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直播带货引发的纠纷案,判令合同解除,直播公司退还“坑位费”。


直播带货采购有哪些坑

今年7月初,上海甲食品公司与湖州乙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直播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某短视频APP直播平台中,通过指定的主播直播间对甲公司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并约定甲公司付款后30日内乙公司须完成48万元销售额。合同明确要求主播为“六六”,“坑位费”6万元。之后,甲公司将6万元汇至乙公司账户,并着手为即将开始的大量订单备货。可到了约定时间,众人傻眼了——开场仅10分钟,直播就因为限流而被迫下播,后来又因流量太低而全程不能带货。见情况不对劲,甲公司立即与乙公司对接,讨论后期处理方案。


在双方协商后,乙公司始终无法确定补播时间和补救措施。至合作期满,销售成绩十分惨淡。据统计,“六六”直播共卖出22单,销售额不足400元。事后,甲公司按照此前双方协商结果,要求乙公司退还“坑位费”,可乙公司迟迟不退。无奈之下,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与乙公司解约,且乙公司要按比例退还相应的“坑位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尽管双方合同未就合同解除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但直播带货的销售模式是以销售金额作为合同的最终目的,乙公司未能完成直播带货数,亦未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退还直播“坑位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依法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并判令乙公司退还甲公司相应比例的“坑位费”5.9万多元。


法官提醒


商家借用直播带货销售产品,应抱有理性预期,不可轻信“直播带货一带就灵”,更不可将“一分钟卖出几万件产品,一次直播销售额上千万”的极致例子当成一般情形。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目的(直播带货所要达到的效果)。此外,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发生的情况变化,也要有相关合同变更或解除情形的约定。


来源:浙江法制报(记者 李琪桉 通讯员 徐国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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