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直播带货在我国方兴未艾,深受广大年轻人的喜爱。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直播推广服务的企业,它们与商家签订直播推广协议,再聘请主播为商家进行直播推广,收取服务费。由于直播推广系新兴行业,加之主播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而其中主播的刷单行为更是给商户造成了极大困扰。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直播服务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安排主播李某某在某音直播平台为A公司商品进行直播推广服务,推广费为人民币25万元,B公司应完成的保底销售额为250万元,若未达到保底销售额,应按比例向A公司退还推广费。合同还约定,B公司及其主播不得存在刷单、下单后恶意退货等行为,否则应支付A公司相当于退货订单所涉金额3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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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当天,B公司的直播数据很不理想,直播期间实际销售额仅为25.57万元。A公司遂起诉要求B公司按比例退还推广费22.48万余元,并支付刷单行为的违约金42.9万余元。
B公司辩称
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主播存在刷单行为,造成退货的原因是A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及消费者冲动消费;即便要计算违约金,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也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认为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存在刷单、下单后恶意退货等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A公司提交的某音店铺的后台数据来看,在短短的近5个小时直播期间内,退款率高达85.25%,人均退单2.02单,数据明显异常。
其次,在直播期间消费者尚未收到货物,甚至货物都未发出,不可能知晓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在直播期间消费者冲动消费,下单后反悔又退单的现象确实存在,但毕竟是少数情形,不可能出现超过85%的退款率。
再次,A公司在直播临近结束时及结束后次日均向B公司提出B公司主播存在刷单行为,B公司从未进行过否认。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判决B公司退还A公司推广费22.44万元,并综合双方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B公司的违约程度及A公司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违约金3万元。
法官说法
直播带货刷单行为严重违背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损害了商户的利益,也不利于相关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官提醒:
作为商家,在签署直播推广服务协议时建议做好以下三点:
01
认真审查直播带货企业资质,严格规范带货行为;对于承诺超预期成交金额的推广服务,要理性看待,切勿因小失大;
02
细化商品成交额、推广费的计算方式,包括实际成交额的具体认定、推广费的退还情形等,对于涉及税收的,要明确是否扣除税费;
03
对于出现刷单、下单后恶意退单等虚增销售额的行为,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要明确,便于诉讼后计算具体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