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达物流单号查询(罚没900万!利安达再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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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监会网站

当事人:大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莲),成立于2013年10月,是浙江九皋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皋集团)2013年至2015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住所地为北京市潮阳区。

江曙霞,女,1968年11月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李杰,男,1983年2月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大莲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将举行听证会,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案件已经调查完毕,审判已经结束。

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九集团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虚增收入17269096.11元、87556646.91元、160646712元。2015年发明了3亿元银行存款,3亿元贷款被质押的事实未被披露。

2016年4月21日,大莲出具了审计报告,对九皋集团2013年至2015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大莲共收取审计服务费150万元,注册会计师为江曙霞、李杰。

二。大莲审计九皋集团2013年至2015年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大莲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2/]

(一)银行存款的审核程序不到位。

大莲在对九皋集团在兴业银行杭州分行3亿元定期存款的审计中实施了函证程序。截至2016年4月21日,审计报告尚未收到回复。在浙江证监局警示关注3亿元人民币定期存单的情况下,大莲未能进行有效的审计程序,审计结论仍为“无异常情况”,未发现虚增银行存款3亿元及质押3亿元人民币定期存单的事实。2016年6月2日收到银行回复。2016年6月7日面试兴业银行杭州分行,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

(二)函电审核程序不到位。

1.信件没有按照拟定的样本选择标准发送。

大莲审计项目组对应收账款函证的选择标准是10万元以上的函证全部寄出,10万元以下的函证随机抽取。但在执行函证程序过程中,审核员未严格执行拟定的发函标准,未能向部分价值10万元以上的供应商发函,如2013年末施能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收账款、2013年末杭州高益数码科技市场乐轩电脑商行应收账款、2013年末新昌怡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即22013年应收账款

大莲拟定的涉及九皋集团总部的邮寄名单中有228家供应商,但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邮寄快递单统计,实际有54家。宁波九皋办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九皋)的邮件列表计划向200家供应商发函,但实际为97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能保持对通信和认证的有效控制

在利安达执行函证程序时,九皋集团的工作人员将被安排在九皋集团总部与审计项目组成员一起填写问询函快递并发送,而九皋集团各子公司的问询函将由审计师准备并由九皋集团各子公司发送。审计人员要求九皋集团将所有信件的快递副本寄回杭州,由九皋集团转给大莲,或者由九皋集团的子公司直接寄到大莲的北京总部。此外,也有九皋集团员工直接回信的情况。如浙江茅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回复快递中明确注明“九皋集团”。九皋集团全体员工自始至终参与了上述发函工作,在子公司层面失去了对函件和凭证的控制。

从回复的情况来看,存在大量回复快递单号为偶数或接近的情况,发函接近回复快递单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

3.对回函中的疑点关注不够。

询证函,回函,供应商确认印章不符。部分询价函和回函的供应商确认印章是另一家供应商的,例如成都兴华华侨印刷有限公司就是成都辉煌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几个供应商回复了相同的邮件信息。比如杭州云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易恒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焊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普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都是156 * * * 0109发的。广州海力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松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无风音响有限公司均有发送人电话136 * * * 9081。

不同供应商的回复由同一个快递员接收。广州吴曼电子有限公司、广州耀德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海力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松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世之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于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函均被顺丰快递取件,单号为41**98。

询价函的地址和回函的地址不是一个城市。比如北京友好贾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邮寄地址是北京,供应商的实际回复地址是深圳;广州易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邮寄地址为深圳,实际回复地址为广州;上海麦金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地址是上海,回复的实际地址是杭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

(C)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

在审计过程中,大莲对九皋集团提供的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合同、印章、收入证据不足等疑点关注不够。

部分供应商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日期或合同履行的日期不在九皋集团与供应商签订的托管合同期限内。如供应商宁波知人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宁波九皋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4年2月21日存在托管期,其中客户姚某刚、程某民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月24日签订了购房合同。在供应商宁波恒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中,乙方名称全部错写成“宁波恒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中与客户宁波菲戈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交货日期为2014年1月15日;与委托人宁波鄞州联安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2月13日,交割日为2014年2月19日,均不在托管期内。

利安达

合同条款相互矛盾或印刷错误。例如,供应商上海粤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客户宁波创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宁波高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合同期限为一年,但具体合同期限分别为201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和2013年6月1日至7月31日。供应商宁波北仑区柴桥仙林花木场与宁波永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绿化施工合同,宁波永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加盖了宁波满林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公章,但与客户宁波满林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合同未加盖公章。上扬帆集团有限公司与九皋集团签订的《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的印章样式与往来账户和交易问询函回函的印章样式不同。

同一控制下的两个企业之间的非正常业务被九皋集团确认为收入。供应商杨凡集团有限公司和其唯一客户浙江剑龙钢铁工业有限公司都是北京剑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旗公司,两者之间的业务不需要九皋集团撮合。此外,销售合同约定杨凡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剑龙钢铁工业有限公司销售船用钢板65574吨,销售金额20万700元。杨凡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8万吨以下船舶的制造和修理,所以应该是买方。

供应商的收入确认函、供应商与客户的合同等。郝集团据以确认其收入的,部分缺失。如供应商杭州天成运通药业有限公司、上海达汗三通传播有限公司、杭州洁美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无收入确认函;杭州三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同春建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与客户的合同、收入确认单大多缺失,而杭州黄云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只收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杭州安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客户杭州西溪医院签订的合同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与客户桐庐县经信局签订的合同为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客户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采用招标方式,但九皋集团相应确认提供其服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在未获得供应商与客户实际交易的充分确认信息,缺乏客户销售合同、发票、发票、收据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大莲未发现九皋集团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来证明供应商的收入,并且所获得的一些证据明显是不正常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4)大莲对供应商和客户的现场访问存在缺陷和矛盾。

大莲在《九皋集团总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对69家供应商的现场访问记录,其中大部分由西南证券或中联资产评估公司访问并签字,审计项目组很少签字。在检查了报纸上的现场照片后,证实大莲访问了九皋集团总部的11家供应商。

纳入审计工作底稿的部分供应商有两次不同的面谈记录,其中宁波高新区天威数字证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张、宁波江东仁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任某、宁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夏某芳同时接受异地面谈,有违常理。在调查过程中,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表示没有关注此事。

以上事实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费用发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九皋集团2013年至2015年财务报告、涉案人员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论点:一、九皋集团虚增银行存款3亿元是九皋集团故意欺诈的结果,应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大莲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不应承担审计责任。其次,按照审计准则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九皋集团90%以上的服务收入得到了核实。九大集团勾结相关企业,很难找到正常的审计方式。第三,审计工作底稿中包含的约谈记录存在过失,不属于审计责任。综上,我会请求减轻处罚。

回顾后,我会认为:第一,对于九皋集团的3亿元定期存单,在浙江证监局已经关注,银行没有回复的异常情况下,大莲只查询了网银和征信中心的企业信用报告。但是网银页面只显示存款的存在,而企业征信报告是商业银行录入的,是滞后的。此外,审计工作底稿中有一份单位存款质押合同,从合同附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其中一笔九皋集团的1.5亿元定期存款已于2015年9月22日质押。本案中,大莲仅进行了简单的查询,并在查询结果与相关信息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况下,在未获得进一步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审计报告。

第二,九皋集团的商业模式是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平台并收取服务费。大莲只审查九皋集团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易,但不检查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实际交易。同时,大莲没有注意到现有收益审计工作底稿中的错误和矛盾。

第三,大莲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诸多错误、矛盾和疑点,前端审计没有重视,工作落实不到位,审核环节无效。我将处罚大莲在整体审计工作中不勤勉尽责,不单独整理面谈记录。

综上,大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和《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并对所依据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和核实”。 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为江曙霞、李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没收大莲的营业收入,罚款750万元。

二。江曙霞和李洁分别被给予警告和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至中国证监会(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162,直接上缴国库),并将列有当事人姓名的缴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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