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落实产品质量责任,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项工作。
1.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供应商进行处罚,要求其对本公司进行赔偿。
2.对产品质量优秀的供应商进行激励,确保其持续为公司提供较好质量的产品或服务。
第3条 职责范围
1.采购部负责向有责任的供应商进行索赔或对优秀供应商进行奖励。
2.财务部负责质量赔偿和激励费用的结算与质量成本统计。
3.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组织质量赔偿争议的有偿裁决。
第2章 质量赔偿
第4条 赔偿原则
赔偿工作必须由采购部负责,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按照质量问题划分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后实施。
第5条 赔偿办法
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按照以下3种方式要求供应商进行赔偿。
1.直接损失赔偿。可以按照本公司生产报废损失计算经济赔偿后,将问题原材料返回供应商,返回的同时应当做好标识防止不合格品再次流入。
2.附加损失赔偿。如果供应商的产品质量问题较大,给本公司造成了其他损失,那么财务部需核算出因质量问题造成本公司的附加损失,包括返工费、材料消耗费、加工损失费、停工损失费、验证费、退货产品存储费及占地费、信誉损失费、用户索赔费用等,并要求供应商酌情赔偿。
3.让步降价。如果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不大,由本公司加工后可以正常使用且不影响最终产品质量,那么可采用特采的方式接收该批产品,但是应按照加工损耗或质量状况,要求供应商给予本公司一定的让步降价。
第6条 赔偿责任
1.进货检验时不合格,直接损失由供应商承担,附加损失由采购部承担。
2.折扣折让产品,采购部承担标识和记录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供应商承担让步降价损失。
3.进货检验判为合格而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时,直接损失由供应商进行承担,间接损失酌情由采购部、质量管理部、供应商分担。
第7条 赔偿确认
1.赔偿确认可定期或随时进行,由一般、少量不合格品造成的损失,供应商应按要求进行定期赔偿确认;因质量事故或批量不合格品造成的损失,供应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确认。
2.供应商的现场确认包括对质量问题、不合格数量及所需要发生的质量索赔费用确认,在索赔发生前的争议,原则上由采购部处理。
3.确认必须在采购部发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采购部视为供应商无异议。
第8条 赔偿申诉与裁决
1.采购部如向供应商发出索赔单后发生异议,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其协商解决。
2.如协商无结果,可向第三方协调部门提交申诉书,并提供证明材料和依据。
3.如果双方对第三方协调部门的调解不满,则可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章 质量激励
第9条 激励依据
质量激励以采购部每月对供应商质量的统计台账以及收货记录、评价记录为依据。
第10条 激励方式
质量激励可采取结算优惠、优先采购、一次性奖金激励等方式。
第11条 激励标准和方法
1.供应商产品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且无交货延误现象,则供应商该年度可成为本公司优秀供应商。
2.激励方法包括供应商评级上升或增加订货比例、优先付款以及优先安排新产品采购等。
第4章 附则
第12条 本办法由采购部、质量管理部联合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13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