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说,他朋友圈里展示的药品都有现货,价格基本都在320元左右。后来对方还让记者加了他的QQ号,给记者发了几个所谓的反馈视频。在视频中,可以看到有女性裸体躺在床上,看似昏迷不醒,部分视频还可以看到有人拿着药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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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彭彬(化名)给记者邮寄了四瓶迷奸药样品。图/新京报记者大路
近日,网上一篇曝光掺假者产销链的公众号文章引发关注和评论。继李宗瑞强奸案之后,网络销售渠道、危害和法律责任成为另一个焦点。
新京报记者据此调查发现,网络上的掺假者种类繁多。卖家不仅在网上发布“通奸视频”作为噱头广告,还建立用户群,在线指导用药,甚至交流用药经验。很多卖家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健品的名义销售各种掺杂物,有的甚至直接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卖家为了逃避打击,用各种虚拟信息掩盖真实身份。
有法律专家表示,一些迷药的主要成分会含有三唑仑和氯胺酮。三唑仑是安眠药,氯胺酮是麻醉剂。如果是故意用于医疗目的,可以称之为毒品。两者都是合成毒品,过量使用可能导致死亡。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表示,一些制售假药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定罪,而网上指令“下药”涉嫌传授犯罪方法,很多购买者无法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容易带着好奇心走上犯罪道路。针对此类管制药品在互联网上的非法销售,刘玲也表示,应加强网络监管,网络平台经营者也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防范违法犯罪活动。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相关部门也加强了对此类管制药品的监管,严厉打击相关制售行为,多个团伙被警方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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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有一个“迷奸药”的广告
几年前,在台湾李宗瑞的强奸事件中,数十名女性因在李宗瑞网购毒品而受害,一度引起人们对网上销售毒品泛滥的关注。近日,一篇公众号文章,因为揭露了毒品的黑色产业链,再次引发公众对女性安全和毒品泛滥的讨论。
在这篇文章里,讲述了一个男人偶然发现迷奸药的广告,因为“猎奇”而加入了上百人的卖家用户群的故事。在这里,迷奸药的生产和销售已经成为整个产业链,有人直播迷奸药的制作过程,甚至交流自己“下药”的经验。
新京报记者发现,在一些论坛、贴吧、色情网站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广告。很多卖家居然借机打着保健品的幌子卖迷奸药,有的甚至直接在电商平台上卖。
记者打开迷奸药几页中的一页,里面全是不雅图片和卖家的微信二维码,并建议可以加微信查看更多产品和反馈视频。记者随即按照上面的提示添加了卖家的好友。对方告诉记者,他主要卖各种迷奸药,朋友圈里有各种毒品,甚至还有伪装的口香糖和香烟。
卖家说他朋友圈里展示的药品都有现货,价格基本都在320元左右。后来他让记者加QQ号,发了几个所谓的反馈视频。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女性赤身裸体躺在床上,看似昏迷不醒,部分视频还可以看到有人拿着药瓶。
▲在一些名为保健品的QQ群里,有网友发布迷奸药的广告。聊天截图
此外,一些卖家会在网络广告下提供QQ号,在他们的QQ空房间里可以看到用户的视频,以此作为噱头,证明自己卖的药是真实有效的。
此外,记者还发现,某电商平台上也有类似产品出售,在大量相关产品的销售页面中,文字和图片多配有性暗示语言。同时,很多商家也选择在商品图片上留下自己的微信号,以此将顾客引流到微信上进行商品选择,然后再返回平台下单。
记者随机选择了几家商家询问,对方都说自己卖的商品是迷奸药。在其中一家商家的微信朋友圈里,可以看到各种掺假、壮阳的广告。卖家一直强调自己卖的药很有效,但拒绝透露药物的成分。“这是商业秘密。”除了零售,你只需要588元的代理费,还可以成为它的代理,以更低的价格拿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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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如何“开药”的在线指导[S2/]
据记者调查,这些网络卖家还建立了一些用户QQ群,私下销售迷奸药。这些群体从几十人到近2000人不等。在这几个群里,记者可以看到,不时有人在群里发布消息卖各种迷药,还有人在群里找卖家买毒品。
在这些QQ群中,卖家在做广告时避免使用关键词,而是使用一些词来代替,其中“fan”代表迷奸药,“urge”代表女性春药。
在一个500多人的QQ群里,有卖家在网上教买家如何用药,比如什么时候用迷奸药,什么时候用春药,如何控制用量。
根据上述群里发布的广告,记者添加了几个微信号。一位卖家“姚记”告诉记者,他手里有两种掺假的,一种是市面上比较常见的“漫夜”,每瓶售价180元。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新品”,每瓶300元,两种药,可以用三次。
▲10月21日,记者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迷奸药出售,大部分卖家会将买家分流到微信进行交易。聊天截图
后来,“莫吉”给记者发了两张图片。图片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金色瓶盖的透明玻璃瓶中,装着大部分乳白色的浑浊液体,也就是所谓的“新掺假物”。瓶身只是简单的贴了一个名称标签,没有任何其他标识,看不到药物的成分。另一个瓶子上写着“漫夜”。
“莫吉”还主动向记者推荐新产品,并称“新产品的失忆效果很好”。卖家说,可以先收50元起的定金,剩下的货款选择支付。“效果不好,给你退款”。药品通过快递送达时,会注明是日用品。交谈中,对方还向记者展示了自己的四个QQ群。记者注意到,这4个同样取名为保健品的QQ群,成员最少也有490人,其他群的人数都在200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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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卖家线下从事批发开发
28岁的彭彬从事成人用品和迷奸药的销售已经有七八年了。他和国外做生意的微信朋友圈里全是各种成人用品,春药,迷奸药。
彭彬承认自己是厂家直销员,对外发货量主要由世界各地的代理商分销。虽然批发利润低,但彭彬做生意多年,销量很大。
彭彬向记者展示了他手中的四个掺假者。四种药物的外包装也是透明玻璃瓶,金色瓶盖。不同的是,这四种药物都是透明无色的,每瓶的价格都只在25元以内。
彭彬告诉记者,这四种掺杂物每次能让人昏迷至少两个小时。
其批发迷奸药售价25元一瓶,在国外零售时可以卖到300元一瓶。“我是搞批发的,不然想做零售。”
彭彬介绍了自己的一些经验,比如有自己经常合作的快递点,可以防止快递被拆开检查。“我一直配合发货,不会拆机。”另外,在和买家打交道的时候,不要给对方留下真实的快递地址,以免以后有什么麻烦。
经商时间长了,彭彬不可避免地遇到了问题。“我以前卖过女性壮阳药,效果很好。后来厂家被查了。”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彭彬出售的药品中使用的信息也是假的。
彭彬透露,他销售的药品和药瓶上的生产厂家信息显示台湾省孟晓生物科技公司,但都是虚拟的。这些药品实际上是由一家位于河南的厂家生产的,但他仍然拒绝告诉记者具体的厂家信息。
▲彭彬称,所售药品的厂家信息是虚拟的,包装标签是台湾省厂家,但药品的实际产地是河南。聊天截图
29岁的张达想靠卖迷奸药赚钱,但没有进货渠道,只能在网上买药。
“我买过很多次药。每次药到了,我都要自己吃,试试效果。两个多月的时间,中间遇到了很多骗子。药拿回来我一看是什么维C片,被坑了好多钱。”
10月中旬的一天,张达收到了一瓶药。“卖家告诉我,正常人只能吃三片。我自己试过药,吃了两片。半个多小时后,没有效果。我以为又是假的。结果我起来上厕所的时候,突然感觉头发晕晕的肿的,脚也不稳,想睡觉。醒来后第二天10点多才醒。
从张达发给记者的照片可以看出,他打算出售的平板电脑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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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造、销售假药案中,他被判犯有贩卖毒品罪
记者发现,在销售迷奸药的电商平台中,公开端的交易并不多,月销量最大的也只有几家。
一位商家表示,其实更多的交易是通过微信或者QQ引流的,并没有在平台上展示。许多买药的人都在寻找新奇或魅力。“引流也是为了防止客户的药品出问题时受到牵连”。
近年来,关于迷奸药案件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在网上搜索相关信息就能查到很多刑事案件。之前在台湾省引起如此轰动的李宗瑞事件。在李宗瑞的案件中,自2011年被指控以来,李宗瑞终于在证据和证人面前承认,他事先将他在网上购买的一种药物放入受害者的酒和水中,然后在药物袭击后对他进行了性侵犯。直到今年2月28日,台湾省高等法院最终判处李宗瑞20年有期徒刑。
此外,在美国,名为“GHB”的强奸毒品也十分猖獗,由GHB引发的强奸案报道迅速增加,一系列类似李宗瑞案、涉及数十名女性受害者的强奸案也被曝光。
近年来,国内因制售此类药品被处罚的案例不在少数。在此之前,合肥有两兄弟和别人合作卖迷奸药。案发后,涉案人员因贩毒被判刑。
判决书显示,2011年以来,合肥凌氏兄弟以迷奸药、春药为名,在互联网上销售三唑仑、氯硝西泮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该团伙建立了一个网上购物商城,与买家交谈。生意谈妥后,凌某等人将精神药品碾碎掺水,以各种保健品的名义重新包装,再通过快递发货。据警方调查,该团伙在两年时间内,向国外收发货180余次,销售网络覆盖除台湾省外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如此大范围的涉黑团伙,其实制毒窝点就藏在合肥的一栋普通居民楼里。除了负责制售、搭建网络平台的成员外,合肥庐江县一名医生也加入该团伙,为团伙购买精神药品。
案发后,该团伙所有成员均因贩毒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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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医疗目的以外是一种药物
10月13日,记者收到了来自“莫吉”的样本。快递信息显示,收货地址位于黑龙江佳木斯,快递包裹标注为日用品。
拆开快递后,可以发现里面的药是用厚厚的塑料包着的,再用黄色胶带包着。拆开包装后,就像你当时看到的图片一样,一个透明的玻璃瓶里装着一瓶白色浑浊的液体,可以看到明显的沉淀。瓶子的标签上什么都没有,只有“极乐”两个字写在上面。
▲10月13日,记者收到迷奸药卖家的样品,包装上注明的类别为“日用品”。图/新京报记者大路
得知记者收到样品后,“莫吉”特意叮嘱记者“使用前要摇匀”,“不要放在热水中”。
与此同时,彭彬的快递被送到了记者手中。他送的药是四瓶像水一样透明的药水,四个包装相似的玻璃瓶,标签一样,只是名字不同,分别叫“魔鬼丘比特”、“莫克奈”、“乖乖水”、“听话水”。
彭彬告诉记者,这四瓶迷奸药虽然名称不同,但功效基本相同,都是无色无味的。至于成分,彭彬说里面有三唑仑、氯硝西泮、乙醚和性激素,并承认服用过多这些药物会对人造成伤害。
当记者问他从哪里得到三唑仑和药物配方时,彭彬没有正面回答,但表示许多事情需要保密。“聊天后删除了部分聊天记录。”“有正规厂家的地方,正规厂家不生产这个。这是河南厂家的货。”
记者发现,网上有各种名称的掺假物出售。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名称,但其实大部分成分都差不多,大多含有三唑仑、氯硝西泮或其他精神药物。三唑仑和氯硝西泮都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早就统一纳入麻醉药品管理渠道,按规定不允许零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科学技术学院教授苗翠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三唑仑和氯胺酮是一些迷药的主要成分。三唑仑是安眠药,氯胺酮是麻醉剂。如果是故意用于医疗目的,可以称之为毒品。两者都是人工合成的,属于合成毒品。
苗翠兰说,这两种药物主要用于强奸而非壮阳。三唑仑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禁止零售,所有销售活动都是违法的。三唑仑快速催眠10分钟左右是可能的,昏迷时间与剂量有关。正常剂量使用时,作用时间应小于6小时。致死剂量是正常剂量的15倍左右,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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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传授犯罪方法指使‘下药’罪”
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常务副所长石杰表示,三唑仑和氯硝西泮都属于苯二氮卓类药物,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失眠。长期使用会导致过度镇静、认知障碍、耐受、依赖、戒断症状、共济失调、跌倒、运动反应性和协调性下降(驾驶车辆、操作机器时要小心)等。
在国际麻醉品管制委员会2018年更新的精神活性物质目录中,三唑仑和氯硝西泮均属于第四类管制药品,而根据我国2013年精神药品目录,三唑仑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成瘾性高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由于三唑仑见效快,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用作掺杂物。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说,三唑仑如果用于医疗目的,就是合成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唑仑属于刑法毒品犯罪中的“其他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三唑仑的,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
针对卖家在网上指导买家如何使用这种药物,刘玲表示,这涉嫌传授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人主观上是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传授的方法实施犯罪,不影响其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对于这种毒品在网络上很容易看到的现象,刘玲表示,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了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犯罪的变异和升级。借助网络技术,传统犯罪在犯罪手段和方法上升级迭代,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但由于网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发现犯罪线索、侦破犯罪、收集相关证据。
针对此类药物在互联网上的泛滥,刘玲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对网络非法销售精神药品等行为,要加强网络监管,及时发现、举报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互联网上的违法犯罪活动。(文中彭彬、张达均为化名)
新京报调查队编辑甘潘浩贾坤校对郭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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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应该彻底打击“迷奸药”的生产和营销链
▲记者在网上购买的“迷奸药”样品。图/新京报
近日,一篇曝光网络掺假者产销链的公众号文章引起了大量关注和评论。据记者调查,网上出售的掺杂物种类繁多。卖家大多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来销售,并在网上发布“掺假视频”作为噱头打广告,网上指导用药,甚至交流用药经验。
由于迷奸药批发成本低,零售利润高,很多人都想在这个行业里找钱。同时,很多卖家为了保证自身安全,规避法律责任,以保健品的名义销售各种掺杂物,有的甚至直接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生产商和销售商用各种虚拟信息掩盖真实身份,逃避法律监管。
虽然网上有各种名称的掺假物出售,但其成分大多相同,大多含有三唑仑、氯硝西泮或其他精神药物。根据我国2013年精神药品目录,三唑仑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但在我国,精神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受到严格控制,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和销售。
那么,迷奸药的生产者、销售者私自生产、销售迷奸药的行为法律性质是什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首先,迷奸药的生产者、销售者秘密生产、销售迷奸药,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目前掺假者生产者销售的药品所附的生产企业信息是虚假信息,无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严重违法。
其次,迷奸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涉嫌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迷奸药的生产商偷偷生产迷奸药,卖给线下代理商,再通过网络集团卖给买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掺假者的生产者、销售者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此外,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精神药品假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再次,网上指导用药的卖家也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是指故意以各种方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他人是否使用该方法实施犯罪,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该罪的成立。迷奸药销售者主动指导购买者使用迷奸药的行为,属于故意将强奸他人的犯罪方法传授给购买者的犯罪,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除了迷奸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要严厉打击。在迷奸药的生产销售链条中,互联网和物流运输也成为恶链的关键环节。因此,要加强对互联网群体的监控,强化互联网管理者的责任,严厉打击互联网群体犯罪,依法惩处,绝不允许互联网成为法外空。
在迷奸药的生产销售链条中,还存在着迷奸药的生产商和物流商之间的灰色利益链。显然,物流邮寄单位未尽到对邮寄物品安全的检查义务,非法运输、邮寄精神药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所以物流运输部门要加强管控,做好安全管理,绝不允许邮寄违法物品。这样从线上和线下两个方面切断迷奸药等违禁药物的传播途径,从而切断迷奸药的产销链条。文/晓寒(律师)编辑林欣
值班编辑吴彦祖[/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