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4个月,“辛巴假燕窝事件”又有新进展。
1月14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通报,已对辛巴(辛有智)和阿auto faster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共同承担退一赔三责任,退还产品销售总价19928539元,并处以销售总价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59785617元,总退款金额79714156元。
对此,辛巴所在的新炫集团发表声明称,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已向与此事件相关的消费者支付了共计4143.92万元,并承诺只要用户符合报销条件,公司将继续履行承诺,负责到底,且没有时间限制,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据了解,该案是河南省首例由消费者协会组织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关于网络直播配送诈骗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仅网上涉案金额就近1993万元。
回顾整个案件,可以追溯到2020年11月初,一位网友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质疑辛巴团队卖的燕窝“像糖水一样,没有任何固体”。随后,“职业打假人”王海发布了检测报告。与真锤相关的产品是糖水,蛋白质和氨基酸含量为0,真燕窝的重要指标之一唾液酸仅含0.014%。
同年11月27日,辛巴本人承认确实存在夸大宣传,产品其实是燕窝味饮料,并愿意实行“先行赔付”方案,给予消费者一退三赔。
河南省消协于当年12月底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新友志(辛巴)在Aauto faster的直播间购买的智明牌“小金碗加冰糖即食燕窝”为风味饮料,并非即食燕窝,涉嫌欺诈消费者。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侵权事件对全国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据本案代理律师介绍,经调查,辛巴公开承认销售金额约为15495760元,但实际调查后获得的数据显示,仅网上旗舰店的总交易金额已达19928539元(仅2020年9月17日直播当天至“智明”旗舰店关闭当天的总销售金额)。其中河南省成交2124笔,成交金额合计601410元。
新轩集团在最新的情况说明中披露,2020年12月23日,经市场监管部门查明,两次直播成功交易47474箱,实际销售金额12513173元。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完成了约谈企业、调查取证、讨论、专家论证、审查、上报、审批等工作程序,并于8月3日将备案材料在线提交至郑州中院。
2021年12月15日,郑州中院受理此案。
如何认定平台、主播、商家的责任?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分析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涉案双方分别应承担什么责任。
据悉,本案被告包括平台、主播、商家,分别为北京阿auto快人科技有限公司、辛巴(辛有智)、广州融宇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何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消费者协会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作为平台方,Aauto Quicker之前并未受到过相关部门的处罚。过去在一些消费公益诉讼中,比如北京、江苏等地审理的销售减肥毒胶囊公益诉讼,被告只有卖家,没有电商平台。
直播间创始人何仪公司和燕窝品牌荣宇公司分别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90万元和200万元。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2月23日的通报,何仪公司主播在直播商品配送过程中,仅依据荣域公司提供的“卖点卡”和其个人对商品的了解,对商品进行播放,强调商品燕窝含量充足、效果良好,未提及商品真实属性为调味饮品,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何仪公司在直播时放上的产品购买链接,是荣宇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智明旗舰店”。消费者可以直接进入网店购买涉案产品,代收代付全部由荣宇公司实施。据此,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涉案商品的主要销售方为荣宇公司。
荣公司为公司直播活动提供的“卖点卡”以及在天猫“旗舰店”网店发布的内容均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2月,因燕窝生产企业荣宇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等信息不实,导致涉案主播被误导夸大宣传,辛巴子公司及易公司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荣宇公司先行支付其承担的赔偿,并就“夸大宣传”等欺诈行为象征性赔偿1元。
2021年6月30日,广州仲裁委的裁决书认定荣宇公司对何仪公司有误导行为,判令荣宇公司向何仪公司赔偿3035万元,并象征性赔偿损失1元。
启信宝信息显示,2021年8月31日,荣宇公司被立案执行30966034元。目前,该公司已被撤销。
辛巴本人是稍微特殊的一方。据悉,卖燕窝时的主播不是辛巴,而是辛巴团队的“大美人”。但事发后,辛巴本人确实回应称,所售燕窝为正品,符合国家标准。
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有争议。
至于案件的最终走向,还要看法院是否支持消费者组织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吴敬明看来,与私益诉讼不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经营者在其经营过程中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合法的社会组织和机构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是对经营者的同一行为和事件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普遍而有效的消费者保护制度。
由于规范性文件缺乏明文规定,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能否在诉讼中主张惩罚性赔偿仍存在一些争议。在过去的此类案件中,一些地方法院支持索赔,而另一些则不支持。
在2021年5月成都中院判决的一起消费公益诉讼案中,四川省消保委起诉某团队假冒名牌鞋“一退三赔”,但被法院驳回。
但在2021年3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支持“一退三赔”的公益诉讼请求。
对此,吴敬明教授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排除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此外,相关司法解释对其列举的条款采取了开放模式。因此,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权连带或单独请求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被告通过带货直播销售燕窝,并进行夸大的虚假宣传,销量巨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规定,已经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一罚三的民事责任。作为原告的河南省消费者协会也据此提出了诉讼请求。
多位法律专家也对媒体表示,目前学术界更倾向于认可消费者组织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一位专家表示,消费者组织所代表的“公益”可以理解为“特定数量的消费者”,以此为他们主张惩罚性赔偿。另有专家表示,赋予消费者组织请求权,符合公益诉讼的基本法理和消费者保护的价值追求。
如果河南省消协胜诉,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认为,对于已经由新选集团赔付的消费者,法院没有必要再判决赔付。
(刘萌萌,钛媒体App编辑,综合自大河报、21世纪经济报道、新京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