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转载自《中国法院案例检索及裁判规则——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收录了互联网及电子商务领域纠纷相关的八条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规则一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依据电子合同的约定处理商家非法销售假货行为,有利于净化网络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的经营秩序和商誉,判断其效力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规则描述:
“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制假售假问题。由于网络行为的隐蔽性、举证的难度和技术的复杂性,电商平台自身采取的净化措施非常重要。
很多主流平台都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打假规则,平台对售假商贩的处理引发的民事纠纷也与日俱增,由此引发了对平台打假规则效力判断的争议。
第二条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通过向违法店铺扣款的方式,主动补偿消费者。消费者赔偿制度属于电商平台的消费者保护规则,直接受益者是消费者而非平台。如果不法商家主张援引处罚制度调整赔偿标准,将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
为了维护平台经营秩序,控制入驻商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平台交易纠纷,经过多年发展和经验积累,电子商务领域产生了各种消费者维权模式。与传统的“按申请赔付”模式不同,消费者赔偿制度的特点是平台在确认商家违规后,强制商家履行对消费者的赔偿承诺,整个过程由平台完成,无需消费者发起。这种新的消费者保护制度提高了维权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
平台与商家在和解协议中关于“消费者赔偿”的约定,属于平台的自主行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肯定互联网平台自治规则的效力,有利于维护诚实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规则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数据分析判断商家涉嫌虚假交易,且商家不能对其异常交易行为给出合理解释的,平台有权依据电子合同的约定认定虚假交易成立,并对商家采取违法措施
规则描述:
虚假交易是指用户通过捏造或者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者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干扰或者扰乱信用记录秩序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商品销售、店铺评分、信用积分或者商品评论、平台补贴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销量和对商品的评价是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虚假交易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会污染平台的大数据。主流电商平台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虚假交易设定了判断和处理规则。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频繁处理商家之间基于虚假交易的纠纷,虚假交易的判断和处理规则往往存在争议。
规则四
网购中,因卖家过错出现价格错误。如果销售者要求解除合同而又不能证明存在重大误解,应当向消费者承担价格错误的责任
规则描述:
在线交易是实时的。很多网购平台都采用了订单自动确认、自动交易的流程。因此,商家因标错价格而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情况非常普遍。
标价错误的网购合同是否有效,商家不履行时应继续履行还是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处理此类纠纷,判决结果不一。
规则五
同一当事人长期购买同类商品,以相同的主张和理由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可以证明涉案商品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的,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需要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范畴
规则描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或者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一般消费者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
但近年来,因同一当事人长期购买同类产品,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纠纷较多,判决结果不一。
规则6
如果消费者因网购合同纠纷起诉实际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或者单独起诉网络交易平台,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网络交易平台不是合格的被告。经法院解释后,原告仍拒绝撤回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起诉
规则描述: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只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虚拟的交易场所,本身不参与交易,不属于交易的相对人。在双方的网购合同纠纷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平台提供者不是适格的被告。
规则七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产品责任需要以是否履行了全面的信息提供义务、是否作出承诺以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来判断
规则描述:
网络交易平台是否需要对平台上商家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责任,需要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案例说明:消费者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的注册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造成侵权的性质、方式和可能性,应当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判断。
规则八
互联网环境下的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评估妨碍或排除竞争行为的市场支配地位和市场影响
规则描述: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价经营者市场势力和被控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但其本身不是目的。如果可以通过排除、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来评价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和被控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则不必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明确、清晰地界定相关市场。
对于提供各类服务的综合性互联网平台,“相关商品市场”的认定应充分考虑涉案行为具体指向的产品或服务,区分互联网平台基础服务的“相关商品市场”和增值服务的“相关商品市场”,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运用需求替代分析方法合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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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
排版:熊媛媛
审计:常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