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的消息登上微博热搜榜,引发广泛关注。
微博热搜榜截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的公告,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分发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和音视频文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中国最高法院12月26日发布的一项指导方针,在包括网页、博客和微博在内的平台上发布的在线信息将能够被视为民事纠纷中的数字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还表示,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发送的信息,包括短信和电子邮件,以及在线存储的数据,如图片和录音录像,也可以在民事纠纷中用作数字证据。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决定第14条,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种证据形式。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含义做出了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
数字证据在2012年被写入中国民事诉讼法,但其性质并未明确。
光明日报发文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进行判决的案例。26号决定的公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中正式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人们的行为逐渐从“线下”转向“线上”,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这一修改决定详细规定了电子数据的范围,不仅有助于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判断相关证据,也有利于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收集此类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该指南对数字证据的详细说明将于5月生效,不仅有助于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识别相关证据,还将鼓励律师在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收集此类证据。
诉讼当事人
这一决定的发布也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有网友称赞法律与时俱进:
有网友认为这可以帮助解决网络纠纷相关的证据问题:
也有网友质疑,聊天记录造假或者账号被盗怎么办?
《决定》还明确规定了如何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是否完备、可靠等七个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同时,该决定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内容经公证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收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对于如何收集电子数据,易乾律师事务所崔振东律师建议,用户应养成保存重要聊天记录的习惯,尤其是涉及金钱信息的聊天记录。
郑州易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崔振东建议人们养成保存电子聊天记录的习惯,尤其是那些与金钱有关的记录,以便在需要时有潜在的证据。
崔说,真实性是指电子数据应当是未经修改的原件。如果一段视频没有经过剪辑,就是很好的证据。编辑后很可能会跳过关键信息。
崔表示,真实性意味着电子证据必须是原始的,没有任何被修改的迹象。例如,原始视频是很好的证据,但经过编辑的视频可能不会被视为可靠的证据,因为它可能会跳过关键信息。
相关性表示电子数据必须能够证明发生了什么,而合法性要求电子数据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
相关性意味着电子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发生了什么,而合法性意味着它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如果一个人非法拍摄他人的视频片段,那么该视频片段很有可能不会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可靠的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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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晓敏
记者:张周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