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计算的三项基础(企业“三项费用”计算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口径)

企业“三项费用”计算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统称“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是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吗?还是实际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规定》(1990年第1号令)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基础。

保险费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交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教育发生的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综上所述,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应为企业按规定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之和,不包括企业直接承担和缴纳的“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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