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3月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网络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的认定、直播营销的民事责任、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共20条规定。
一是坚持合法性审查,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规定》第一条列举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签收商品即视为承认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有权单方解释或者最终解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并作出了全面规定,明确具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二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护。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时,可以现场体验,而网购通常做不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规定消费者因检验商品的需要,在不影响商品完整性的情况下,应当对商品进行拆封检验,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经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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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压实平台责任。《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责任。即使电商平台并未实际开展自营业务,其标识也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是平台自营,电商平台经营者也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责任。
四是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压实商家的责任。实践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支付的情况,比如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货款。当双方就商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商家以没有通过交易平台付款为由,声称自己不负责。《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引导消费者以交易平台提供的方式以外的方式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主张未通过交易平台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明确网店未公示转让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理信赖。现实中,网络经营中转让账号、店铺的情况相当普遍,但部分经营者不依法公示信息变更,产生纠纷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相互推诿,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于不确定状态。《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将其网络账户、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公示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的。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是明确虚假计费、评价、流量的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随着网络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的问题,如出现了专门刷单、评估、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了市场秩序。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第七,明确因奖品、赠品、赎回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并规范线上推广。解释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调换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是免费提供或者商品是调换的为由主张免责。
八是明确应当遵守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实践中,有时经营者会做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一旦产生纠纷,经营者拒绝兑现承诺。《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的。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九是明确网络直播营销的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迅速。司法解释规定商业网络直播营销。第十一条对平台内经营者设立网络直播房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虚假宣传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了直播间经营者的责任。针对实践中消费者无法明确识别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者的问题,该条明确规定,直播间经营者应当能够证明自己不是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且达到足以让消费者识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直播间经营者已尽到标示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易的外观、直播间经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方式、交易过程、消费者的认知等综合因素予以认定,并通过更加灵活的规定为案件裁量和未来发展预留空空间。同时,司法解释用四个条款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的责任,包括直播营销平台的自营责任、不能提供直播间经营者真实信息时的预付款责任、未尽到食品经营资格审查义务的连带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时的连带责任。
十是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保护人民舌尖安全。近年来,外卖餐饮广受消费者青睐,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外卖餐饮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外卖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消费者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风险。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和审查许可,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统委托他人加工制作食品为由主张免责,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