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可以不认证吗(新媒体小编必看的6大运营雷区,法官为您详解!)

自媒体时代,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已经成为信息传播和分享的重要平台。微信官方账号注册和使用的便利性以及内容的多样性,使得微信官方账号中的版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的运营

怎样才能做到不侵权?





01我可以使用互联网上公开的资源吗?

事实

原告北京某网络公司起诉舟山某酒店、某旅行社等十名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官方账号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照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部分被告认为,被控侵权照片是从网上下载的,属于公共资源。他们不知道著作权,找不到著作权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语句

作品属于著作权人的无形财产,在网络上公开,并不意味着可以免费使用。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报酬。未经许可,在微信官方账号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案件,最终被告均支付了赔偿金,双方达成和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合同...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放、汇编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02“表情包”和“字体”也受法律保护?

事实

在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舟山某机构的纠纷中,被告对原告主张权利的“表情包”作品表示混淆。表情包是常见的交流符号。它们如何像照片、文章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语句

虽然“表情符号”和“字体”是我们公司常见的空,但不代表不能作为作品保护。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作品构图要求,“表情符号”和“字体”可以作为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四)美术和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音像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9)其他符合作品特点的智力成果。


03转载他人作品注明出处仍会被判定侵权?

事实

在原告舟山某科技公司与被告舟山某事业单位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被告辩称其在转载被控侵权文章时注明了出处,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语句

转载文章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注明出处,并支付报酬。因此,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的行为可能不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人身权,但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和获得报酬权,仍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作品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力。作品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3项权力。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13部作品财产权,并获得相应报酬。


04不以盈利为目的,能成为侵权的避风港吗?

事实

在很多侵犯版权的案件中,微信官方账号运营者要么认为其是非盈利的公益机构,要么认为其不用于商业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而主张不构成侵权。

语句

实践中,企事业单位、单位、个人均可设立微信官方账号,通过发布原创或转载信息,实现信息传播、展示、交流等功能,运营主体多元化,运营目的各异。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应以使用他人作品时是否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是否支付相应报酬为标准。

当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著作权人可以不予许可或者支付报酬。但仍应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无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转载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六)改编、编辑、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因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为展示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或者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在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他们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05做电影搬运工给粉丝发福利有错吗?

事实

在原告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舟山某水产公司未经许可提供电影《护宝石天》的播放在线服务,侵犯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权一案中,舟山某水产公司辩称,其未提供影视资源的存储,也未参与录制和上传, 但只提供了一个视频跳转链接作为微信官方账号中用户的“福利”,引导用户到一个名为“某剧剧场”的第三方视频网站获取和观看影视作品。

语句

在微信官方账号设置未知跳转链接有风险。微信官方账号内的运营者应当依法有序开展微信官方账号内的经营活动,对微信官方账号上的内容进行核查,特别是设置跳转链接,并高度谨慎,注意履行义务。如果链接的网站不规范、不合法、侵权,微信官方账号设置跳转链接的行为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构成侵权。

法律链接

微信公众号认证和不认证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直接侵权;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06出借资质惹上官司还能全身而退吗?

事实

前述电影侵权案中,舟山某水产公司称,虽然涉案微信官方账号显示的认证主体为水产公司,但实际经营者为高。高是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学。由于生活原因,他为了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的注册认证,多次借用公司营业执照。陈某同意了他的好意,水产公司对侵权行为不知情,也没有获利。

语句

微信官方账号的借贷有风险。微信官方账号主体认证是指经过微信审核,该主体为微信官方账号的运营主体,具有一定的宣传效果。如果将自己认证的微信官方账号借给他人,或者将营业执照借给他人在微信官方账号注册,认证主体应当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该案判决实际经营者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水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微信官方账号运营者对使用作品的意见

有很多“我认为”的误解

所以有必要

从“法律认知”的角度进行澄清

切实增强版权保护意识

规避侵权风险!



来源: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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