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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日电(记者王镇)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向受害人提供救助,财政部、银监会、公安部、卫健委、农业农村部等五部门公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施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救助基金将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在受害人接受抢救后7日内支付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具体费用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抢救受害人后,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并提供需要垫付的相关材料。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救助和垫付抢救费用所需的相关材料。
《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或者申请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以及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申请人: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的情形; 救援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处理交通事故的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农业部令第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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