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杨某、曾某租用钱瑞龙在瑞金市×××二楼设立工厂,未经“路易威登(法国)公司”授权,生产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品牌(以下简称“LV”)的箱包。被告人杨负责联系客户、裁剪皮具,被告人曾负责缝制皮具、收发货物等。被告人制造、销售假冒“LV”箱包约2949个,总金额606235元,非法获利147450元。
销售假冒“LV”牌包包的具体事实如下:1。卖给“陈某”1287包,总金额235595元;2.向微信昵称“龙某”销售总金额44000元;3.销售给李共计18310元;4.昵称为“某皮业”的物品227件出售给微信,总金额29490元;5.11个昵称“0”卖给微信,总金额1100元;6.向微信出售200个“某银行”昵称,总金额4.8万元;7.卖给曾飞1224件,总金额229740元。2020年10月22日,赣州市公安局依法对杨某、曾某位于瑞金二楼的厂房进行搜查时,查获假冒“LV”品牌522袋,总价值610.5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系主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系从犯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起到帮助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悔罪书,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经侦查机关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认罪悔罪书上签字。他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会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曾违法所得147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已扣押的手提包380个、钱包90个、单肩包42个、背包8个、腰包2个、半成品包75个、皮包50个、防尘包300个、肩带200个、五金1000件、手机3部予以没收。
来源:会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