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了么怎么投诉商家,可以要求赔付多少(20户商家联名举报饿了么,不正当竞争了解下)

近日,苍南江子鸡、黄焖鸡米饭、川香饭庄、CBB炸鸡等20家商户因不同意签订独家协议被饿了么强制下架。为此,20家商家联名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饿了么,迫使商家在美团和饿了么之间选择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法,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的行为。引起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还记得QQ和360之间的事吗?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几年都发生了哪些不正当竞争案件。

名誉诽谤



滕X公司诉齐X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问题提示

在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审理中,如何确定争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商誉诽谤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违反公认的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案情简介

腾x公司发现“x网”向用户提供“x隐私保护器”(以下简称“x隐私保护器”)1.0Beta版软件的下载,存在一些针对QQ软件的不当行为,且在“x网”上发表的部分文章和评论对腾x公司及其QQ软件产品进行了商业诋毁,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X隐私保护器”的监控提示条款、界面条款以及“X网”上存在的评价、表述带有强烈的情感色彩,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后果,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构成商业诋毁。

作者分析

本案中,虽然腾X公司主要的免费网络服务市场是以QQ软件为代表的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而齐X公司主要的免费网络服务市场是以X安全卫士软件为代表的安全软件和服务市场,但免费网络服务的两个主要市场是有一定区别的。然而,基于网络服务运营模式的特殊性,它们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免费网络服务市场锁定用户的程度和广度。腾X公司与齐X公司在整体网络服务市场,包括网络用户市场和网络广告市场存在利益竞争关系,而“X隐私保护器”只对QQ软件进行监控,具有唯一性和针对性,双方拥有相同的客户群,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属于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誉损害的认定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第二,这种行为足以抹黑竞争对手的商誉。就本案事实而言,齐X公司过度夸大QQ软件的行为,容易误导用户。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就会被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就会受到损害。长此以往,市场上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会成为受害者。因此,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符合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值得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中抹黑商誉的主体仅限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借机诋毁、诽谤或者损害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此外,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也应合理把握。新闻机构正常采访后公开披露的真实信息,不应视为诽谤。比如我们熟悉的“3.15”栏目,曝光了一些不良制造企业,看似有损企业商誉,但真实的披露有利于公众对企业及其产品的正确评价,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



天津X旅行社诉天津国庆X旅行社(指导案例29号)

问题提示

对于企业长期大量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实际起到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能否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裁判要旨

在网站和搜索引擎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长期、广泛使用的企业名称,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字号或者名称,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商业使用的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案情简介

天津X旅行社是一家从事国内及出入境旅游业务的国有企业,“天X旅”是该企业的简称。天津国庆X旅行社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接待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享有著作权的网站页面、网站源代码和搜索引擎中非法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全称及其简称“天X旅游”。

法院认为

天津国庆X旅行社作为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未经天X旅行社许可,在相关搜索引擎中设置与天X旅行社公司名称相关的关键词并在网站源代码中使用等。,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天津X旅行社”、“天X旅行社”等关键词时,直接显示天津国庆X旅行社的网站链接,从而进入天津国庆X旅行社的网站联系旅游业务。利用网络用户的初始混淆达到争夺潜在客户的效果,主观上具有在网络搜索和查询中误导相关公众的故意,客观上擅自使用天津X旅行社和田X旅游,利用田X旅游的企业声誉,损害田X旅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作者分析

可以从两个方面认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1。擅自使用是指擅自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字号;2,让人误以为是别人的商品,即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从而损害竞争对手。但是,考虑到实践中企业名称在先或者名称流行,我们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本案对企业名称简称是否应当受到保护起到了很好的解释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规定: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导致他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供商业使用的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企业名称,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法院认为,“天津X旅行社”是原告自1986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的企业名称,原告享有该企业名称的专用权。“天X旅”作为其企业名称的简称,自2007年开始在其经营活动中被广泛使用。相关宣传报道和客户也将天津X旅行社称为“天X旅”。经过多年在经营活动中的使用和宣传,已享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与天津X旅行社建立了稳定的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因此,“天X旅行社”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与“天津X旅行社”一起受到保护。因此,企业名称的简称,长期被企业广泛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实际起到了商号的作用,也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天津国庆X旅行社擅自使用“天X旅行”的简称作为互联网竞价排名的关键词,给公众造成了混淆和误解,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



成都同德X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X区X桃片有限公司、余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58号)

裁判要旨

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者企业将老字号或者其近似名称注册为商标,并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明知或者应知的虚假广告。

案情简介

成都同德X桃片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成都X公司)是Xtungdefu、Tu的商标所有人,余某与重庆X区X桃片有限公司(简称重庆X公司)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其商标名称及生产的桃片外包装上显著使用“X”,侵犯了原告Xtungdefu、Tu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1.在20世纪20年代到50年代期间,“X”商标享有很高的声誉。于将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为“X”是合理的。于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行为是善意的,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经营的连续性,其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行为和重庆X公司注册公司名称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成都X公司的宣传内容与史料记载的X宅店的历史和荣誉一致,但不能证明与X宅店存在联系,容易使消费者对其品牌的由来、历史以及与X宅店的关系产生误解,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

作者分析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使虚假信息与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内容不一致,导致顾客或者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存在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二是客观宣传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信息,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第三,宣传的效果造成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后果或者可能性”。本案中,成都X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余某、重庆X公司经营范围相近,存在竞争关系。成都X公司网站公布的部分“X牌”桃片的历史和荣誉,与史料记载的X斋浦的历史和荣誉是一致的。产品外包装标有“百年老字号”、“老字号”、“创建于清朝乾隆年间”等字样。这些宣传行为会让消费者误以为成都X公司与X宅普之间存在关联,从而选择在那里购买产品。根据本案延伸,如果成都X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X桃片,消费者如何维权?《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因此,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支付十倍价款,也可以只要求支付十倍价款。

侵犯商业秘密



新乡市X化工有限公司诉新乡市博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吉林万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梁谋均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问题提示

认定第三方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

技术如果满足一定的要求,可以视为商业秘密。第三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公司的技术信息,并将该技术信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生产竞争法》第十条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案情简介

从2003年3月开始,X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乙腈和乙炔合成2-甲基吡啶的连续生产技术和设备的研发。2012年,X公司员工梁谋均在因故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将窃取的X公司连续反应装置、DCS自动化控制系统等保密技术完整复制、泄露给博X公司、万喜公司,给X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

梁谋均违反保密协议,非法获取X公司的技术信息,侵犯了X公司的商业秘密。X公司和万公司应当知道,梁谋均在以非法手段获取X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将X公司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认定为侵犯X公司商业秘密。

作者分析

技术秘密的侵权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法取得技术秘密的人,如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进行合同谈判或通过订立合同知悉技术秘密的另一方等。一种是有同行的运营商。本案中“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就属于这一类。具体侵权方式大多是通过跳槽员工获取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一般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但在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应当作为其构成要件之一,可以认定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否构成“明知或者应知”,应当由“一个头脑普通的人,在正常的注意下,应当知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存在”来判断。在这类通过跳槽者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案件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判断“第三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故意。如果掌握了原告核心技术秘密的人以技术入股,“第三人”的行为客观上表明了侵权的故意。即使不把技术作为股票投资,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本案中,博X公司和万喜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应当知道梁谋均负有保密义务,在具体执行涉案技术资料时,均参考了X公司的技术资料图纸。通过联系X公司技术信息载体的制造单位和X公司原工程师帮助操作,可以认定梁谋均为“第三人”。

违反诚信原则



北京艾X有限公司诉深圳聚X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问题提示

直接围绕广告播放视频合法吗?

裁判要旨

演员开发运营相关软件,实现不看片前广告,直接观看其他网络视频平台视频的功能。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他网络视频平台基于其合法商业模式获取商业利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生产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案情简介

深圳聚X有限公司通过破解视频网站的密钥,播放来自艾X艺术网站的视频时,可以绕过艾X艺术的片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内容,导致艾X艺术网站访问量和播放器客户端下载量减少。

法院认为

巨石公司采用破解北京艾X有限公司的验证算法获取密钥(key value)生成请求播放视频的SC值,达到不看片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的目的。Jux公司借助技术,使其用户无需支付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即可观看北京爱X有限公司的视频,这将导致北京爱X有限公司的部分用户转化为Jux公司的用户,以及北京爱X有限公司的广告点击量和会员费收入的下降。

作者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限制经营者之间的直接竞争,也没有要求经营者从事同一行业。因此,在本案中,虽然艾X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视频提供,而聚X视界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和销售,但聚X视界公司开发经营的“VS总聚合”软件属于提供视频的软件,使用“VS总聚合”软件观看来自艾X艺术公司的视频内容时无需观看片前广告, 这将导致艾X艺术公司的用户选择通过“VS总聚合”软件观看艾X艺术公司的视频内容,对视频内容产生负面影响。 事实上,艾X艺术公司和聚X视觉公司在商业利益上是一种权衡关系,双方是竞争关系。北京艾X有限公司依靠“广告+免费视频”或收取会员使用费的商业模式,通过广告费和会员费谋取商业利益。聚X视公司作为该技术的实施者,明知该技术会对自己造成利益,对他人造成损害,仍以主观故意实施该技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北京爱X有限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所以运营商之间存在间接竞争。如果行为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VI 限制竞争



陈某增城县X港燃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问题提示

拥有独家经营权的燃气公司同时销售燃气和燃气具,并向其他经营者购买燃气具限制通风,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当地唯一的燃气供应公司限制向不购买其销售的燃气具的家庭供气,这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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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是一家经营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锅炉的个体工商户。x港燃气公司是大城县唯一一家提供管道天然气的公司,并获得了燃气独家经营权。所有燃气取暖器的正常使用需要X港燃气公司供气,要求用户使用X港燃气公司的燃气取暖器后才能顺利接通燃气。

法院认为

x港煤气公司承认其为唯一经营管道煤气供应的本地公司。因此,在管道燃气方面,X港燃气公司是一家公用企业,在该市场上具有独占地位。利用天然气专营优势限制消费者购买指定燃具。否则,限制供气不仅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限制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分析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汽、邮政、电信、交通等行业的经营者。《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行为:1。限制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提供的相关产品,不得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2.限制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不得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类似商品;3.强迫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或者配件;4.强迫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查商品质量和性能为名,阻挠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拒绝、中断或者减少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的相关商品供应,或者多收费用。本案中,X港燃气公司作为当地唯一一家作为公用企业的燃气供应公司,在相关市场中具有独占地位,消费者对其有很强的依赖性。它拒绝为使用陈某燃气采暖炉的用户接通燃气,并且用户不能使用燃气来迫使他们放弃陈某的燃气具。该行为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他人购买仅提供的燃气器具,违反了上述规定第一款。

结论[/s2/]

对企业来说,竞争可以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新技术的发明和创造,完善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垄断。但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正当竞争等经济违法违规现象频发,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对大量不正当贸易和竞争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我们不能视而不见。要认清危害的特点,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法治轨道健康、正常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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