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威广告词敬真我(当“百威啤酒”遇到“保羅騎士啤酒”,谁才是真正的“敬真我”?)

【案例解读】当百威啤酒遇上保罗骑士啤酒,谁才是真正的“尊重我”?

余杭法院




百威啤酒是世界著名的啤酒品牌。百威啤酒自1995年正式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以其纯正的口感和卓越的品质在超高端啤酒市场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百威通过赞助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国际足联世界杯等大型赛事赚足了眼球和流量,成为目前当之无愧的“啤酒之王”。“百威啤酒,尊重我”的口号也广为人知。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百威啤酒与保罗骑士啤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两个品牌的对比图

案例简介

原告百威销售公司经权利人安海斯-布希有限公司授权,取得“百威”系列商标通用许可使用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百威销售公司委托他人生产百威啤酒罐(含330ml和500ml)。从2013年开始,330ml的百威啤酒易拉罐被装饰成红色+白色背景,蓝色字体,丝带和长方形。经过不断完善,2016年开始使用现有装修设计。“百威”啤酒被权利人、被许可人和关联公司不断推广和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百威啤酒现有的包装和装饰因此是显著的和可识别的,是百威销售公司所独有的。因此,百威销售公司享有百威啤酒(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商品包装装潢有一定影响的权益。

原告百威啤酒销售公司指控被告清远公司、百威英博公司、淘宝卖家振航总店销售“保罗骑士啤酒”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清源公司、百味英博公司在生产“保罗骑士啤酒”时,分别使用罐体前视图上的整体标识和后视图侧面的弓形标识,均构成商标侵权;“保罗骑士啤酒”的整体包装和装潢与百威啤酒相似,“保罗骑士啤酒”的罐体上标注的“山东百味英博啤酒有限公司”字样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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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判令生产者被告清源公司、百威英博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百威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65万元;判令被告百威英博公司变更注册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百威”字样;判令被告振航综合商店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来自法官的消息


注册商标、商号、包装、装潢等商业外观是不同的商业标识,既能固定和包含企业的商誉,又能分别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其他商业标识,要保护的关键是其与市场上其他产品的区别功能。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任何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行为,包括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擅自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搭便车”、“傍名牌”等企图不劳而获的商业手段,是法律禁止的,属于侵权人。


供稿:第四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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