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参考网
什么是“标准”(标准化的债务资产)?什么是“非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两者之间的边界可以正式界定。作为资管新规的重要配套规则,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
央行相关人士表示,该认定规则细化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债权资产(以下简称主体债权资产)标准化的五项要求及相关认定标准,在过渡安排、监管要求等政策导向上与《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保持一致,既不产生进一步收紧预期,也不放松监管要求,因此对市场影响相对较小。

01“标准”与“非标准”的界限清晰,市场预期稳定
去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了《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今年5月,国务院金融委宣布,近期将出台11项金融改革措施,包括“发布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落实资管新规要求,明确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范围和条件,建立非标转非标资产认定机制,对现有‘非标’资产给予过渡性安排,稳步推进资产管理业务转型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认定规则》的正式发布是对国务院金融委员会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了资管新规的整体政策体系和框架。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重要配套规则,人民银行充分考虑了当前内外部经济形势、实体经济融资困难、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和防范处置风险等因素,,在制定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时,以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了市场的需求,为各类债务资产提供了明确的基础债务资产认定路径,增强了债券市场的包容性和普惠性。具体而言,《认定规则》第一条已明确认定为标的物债务资产的各类债权资产,无需认定为标的物债务资产;确认规则公布后新增的其他类型债权资产,可按相关程序确认为标的物债务资产;如果认定了标准债权资产,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标准债权资产,以替代存量的非标准资产。
此外,在与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机构充分沟通后,《认定规则》将部分市场机构普遍关注、性质模糊的金融产品归类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如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券商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有限公司债权投资计划及资产支持计划、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通中心有限公司信贷资产流转及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银行业金融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金融直接融资工具等。,明确了市场对非标资产范围的预期。
根据央行披露的信息,该认定规则于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35家机构的94条意见和建议,其中大部分已被合理采纳。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识别规则有三处修改,分别集中在基础债务资产的信息披露标准和基础债务资产的定价和流动性机制标准。央行负责人表示,这些变化主要是技术上的改进,使识别规则更加实用。
“确认规则细化了《指导意见》对基础债权资产的五项要求及相关确认标准,在过渡安排、监管要求等政策导向方面与《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精神保持一致。他们既没有做出进一步收紧的预期,也没有放松监管要求,对市场的影响相对较小。”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
《认定规则》将“本规则发布前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债权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存量,豁免于《指导意见》过渡期内非标资产相关监管要求,使金融机构能够根据自身整改方案自主合理进行投资安排。
02促进市场规范的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的能力
金融机构减少非标资产投资的进展如何?对此,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自《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市场对《指导意见》中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要求的适应性明显增强。从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来看,金融机构资管产品投资模式逐步转型,非标资产投资有序回落,逐步转向债券、存款等表内资产投资。
《指导意见》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明确相关定义,消除“标”与“非标”之间的模糊地带,有助于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把握业务边界,也消除了市场对非标资产“一刀切”清理的疑虑和误解。这不仅有助于解决非标资产难以入表和延续的问题,也有助于非标资产的规范化发展,增加市场的灵活性。
该人士还表示,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可以满足不同投融资主体的融资需求。非标资产有其合理性,并不是“有毒资产”。人民银行从市场的角度,客观看待标准债权资产和非标准资产的优劣,不强制转让非标准资产,而是把投资标准债权资产的主动权交给市场机构。
“《指导意见》明确了规则和认定机制。一些原有的非标资产、非标资产经过适当的‘改制’后,都可以按照相关程序申请标准债权资产的认定,从而以更加透明、更加市场化的方式转化为标准化资产。从这个角度看,《指导意见》在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的同时,可以进一步激发市场的内生动力,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他说。
促进市场监管和金融服务实体。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处置企业信用债券违约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重点围绕债券违约统一制度框架建设、债券违约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受托人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能等内容。应规范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和各种中介机构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同时,应统一解决发行人恶意逃废债务、债券催收文件薄弱、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不完善等一些问题,推动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向市场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