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特点包括虚拟性(年交易额累计不超十万元的无需登记)

本报记者万静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年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注册。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开设多个网店的,各网店的交易额合并计算。

明确电商平台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颁布后,为落实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2018年1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遵循鼓励创新、公平诚信、规范监管、社会共治、线上线下一致、数据信息均衡发展、利用和保护的原则,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注册作出创新性制度安排,对深化我国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电子商务业务形式的多样化和交易模式的快速迭代,要求相关登记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了平台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责任。根据《意见稿》,对于入驻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对其进行验证登记,建立登记档案,每半年至少验证更新一次。

对已登记市场主体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索取提供者的身份信息和营业执照,并予以核实。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区分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的经营者。

便利服务不需要注册

电子商务的特点

进一步明确不予登记的例外情况,是意见稿的一大亮点。

根据意见稿,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自然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者从事清扫、洗涤、缝纫、理发、搬家、备钥匙、疏通管道、修理修理家用电器、家具等便民劳动活动的,通过互联网,不需要注册。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注册。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开设多个网店的,各网店的交易额合并计算。

对于依法不需要登记的经营者,意见稿规定,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持续、如实公示其自我声明、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这些信息的链接标识。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指出,《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不登记的例外情形,但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也没有对例外情形进行具体界定,无论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还是政府管理部门都缺乏可以参照执行的标准。意见稿有必要明确这些问题。

对于意见稿中规定的“年交易额不超过10万元无需登记”的内容,中国政法大学史教授认为,此举是对以往法律法规关于零星小额如何认定标准的创新举措。之前对于零星小额的标准是交易批次和交易金额的绝对金额还是平台总交易的相对金额,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现在对“零星小额”给出了明确的标准,解决了实际操作中的一大难题。

不需要物理前提

意见稿提出,平台内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其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以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不直接开展经营活动的集群注册场所或集中办公场所不适用于平台内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注册的经营者。对只登记网上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对此,业内分析人士表示,意见稿突破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实体经营场所的要求。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经营场所是注册个体工商户必须登记的事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允许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经营的虚拟性和电子商务经营成本低的特点。

意见稿还明确,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拥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或者已登记一个平台经营场所后进入另一个平台经营的,经营者可以向同一登记机关登记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上标注,无需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利用实体经营场所(不含集群注册地址)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者,可直接在营业执照上标注网络经营场所。

将建立注册受理区

据悉,为方便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2021年6月底前,市场监管总局将在市场主体电子登记系统基础上,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受理专区。以网上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通过专区填写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将传输至经营者住所地登记机关的业务系统进行审核办理,方便申请人全程网上办理。

通过特区受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直接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由经营者自行下载使用。相关平台在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前,应当通过注册受理区向社会公示其电子商务平台相关主体的身份和资质信息。

意见稿还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总局对接。对于已入驻平台且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经经营者授权,平台可代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对于已经在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经经营者授权同意,平台可以通过特区批量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高说,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企业松绑减负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改革措施之一是加大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力度,支持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和经营场所分别登记试点。“意见稿是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细化。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提出了许多可操作性很强的创新举措,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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