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金马,四川和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合伙人
在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资金来源无疑是承包商不可小觑的条款。承包商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文明施工措施费能否按时足额获得,是工程各方利益纠纷的主要枢纽。项目各方的爱恨围绕着“资金”两个字。
作为承包商,满足招标文件中资金来源“落实”的要求,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落实”不等于到位。特别是在资金来源“自筹”的情况下:“自筹”是指发包方还在到处集资,承包方用资金支付和承包,这也可能是发包方“自筹”的范围。
即使政府投资项目,也存在资金预算是否获批的问题。
笔者代理的是大渡河上游某水电站。一个副县长负责招商,项目仓促上马。
资阳某建筑公司承包后,施工队伍、机械、工具浩浩荡荡冲进工地。因为资金不到位,等了两个月也无法开工,最终引发纠纷。一场官司下来,我得到的只是一点点入不敷出的赔偿。
因此,为避免“资金来源”的落实可能带来的风险,应特别关注合同中的“工程款”条款,并给予足够的重视:详细、具体、量化的约定付款时间和金额,有利于承包商的约定付款方式等。,使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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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好怕的。
*投标、合同签订、履约、竣工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