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9年7月2日,黄某作为司机开始驾驶货车送货,货车行驶证显示该车为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9年9月13日上午11时许,黄某驾驶该车至杭州萧山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卸货时,货车上的钢材掉落,砸伤黄某,造成其口、耳、鼻出血,胸部畸形, 胸背部多处挫伤,当天中午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杭州XXX运输有限公司未与黄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黄参加社会保险。2019年11月5日,申请人黄某的父亲以杭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黄某与杭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调查和处理
为查明黄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对通话协议中的车主余进行了调查。经查,自然人余某于2018年11月19日与被申请人杭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加盟(挂靠)协议,将余某拥有的货车挂靠到被申请人公司。黄受雇于余,其工资也由余支付。被告不管理黄。事故发生后,于向申请人支付了3万元丧葬费。此外,经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黄、于均未参加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要点是:营运车辆挂靠关系中,车辆驾驶人与车辆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点,建立劳动关系的三要件是“(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被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涉案货车由第三人余某购买后,隶属于被诉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黄是余某雇来开货车的司机,只为余某提供服务。黄的日常工作时间和工作量不受被申请公司的安排和约束,被申请公司不向黄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没有个人和组织从属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确认黄与被申请人杭州XXX运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在营运车辆挂靠关系中,一般不予确认车辆驾驶人与车辆挂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车辆挂靠是个人承包的一种形式,是目前用工形式中常见的。无论是车辆承包人还是职工与挂靠单位确定劳动关系,都要注意劳动关系的基本要件,不仅要注意是否签订合同、是否缴纳社保等形式要件,还要注意“隶属关系”、“就业规律”、“缴费方”等实质要件。在实践中,不仅仅是车辆的停放,还有各种服务项目的承包和分包。基于“劳动关系”的各种赔偿金(或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劳动关系”能否得到确认。劳动仲裁环节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权益争议的受理机构。作为雇佣劳动者,是否向法院主张相关权益,要看双方向仲裁部门主张相关权益的权利义务类型。维权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关键是看客观情况适应什么路径,才能少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