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网消息)林志玲“付出”400万韩元。2017年,作为嘉宾参与录制了两期综艺节目《极限挑战》,历时两天,但甲方未能支付400万演员表。随后,林志玲所属公司将甲方喀什袁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昨天(24日)热搜之后,很多网友在支持维权的时候,都被两天400万的巨额工资震惊了。
此前,郑爽因《倩女幽魂》天价片酬的曝光引发关注,疑似其日入208万,直接“创造”了一个关于计量单位的新分支——“双一”。现在报道林志玲日入200万,网友直呼“明星赚钱太容易了”。
出生于1974年的林志玲,以演员、模特、主持人的身份活跃在娱乐圈。2018年,他荣登福布斯发布的“2018亚洲慈善英雄榜”。名单显示,此前三年,林志玲已向中国扶贫基金会“筑巢行动”项目捐款160多万美元。2019年,林志玲嫁给了日本男子团体流亡者的成员AKIRA。
企业调查显示,目前林志玲为三家公司(浩海鱼魁影视文化、上海杨槐影视文化、上海浩吉玲影视文化)的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为99%,其中上海杨槐影视文化公司已注销。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喀什袁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袁春公司)与上海宇奎影视文化工作室(以下简称宇奎)、第三人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卫视实际经营主体)演出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17年,袁春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雨葵工作室、乙方艺人林志玲签约,邀请林志玲作为特邀嘉宾参与节目第二期录制,于当年7月14日、15日录制,出场费400万元。节目于2017年8月播出。
双方同意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账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否则支付违约金。但付款的前提是甲方收到东方卫视的付款确认通知,由东方卫视盖章,相关负责人签字。
当年10月11日,东方公司员工给袁春公司发来确认邮件,表示可以继续支付合同金额。东方卫视也确认了该邮件,但袁春公司没有付款,因为他们说他们没有收到东方卫视盖章的确认通知。
2018年8月30日,于奎委托律师向袁春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付款,但袁春公司称未收到。
去年6月,余奎再次给袁春发了一封催款信,袁春说他也没有收到。
去年7月,余奎起诉袁春公司。
今年6月,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袁春公司主张东方卫视未在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签字,但设置这一形式要求是为了保证确认通知书的真实性。当东方公司已经认可邮件的真实性时,袁春公司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于法无据。故请求法院支持雨葵工作室要求袁春公司支付合同款400万元的诉讼请求。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该案二审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年下来,林志玲拿到了400万的演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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