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许玮伦通讯员戴瑞肖弟智勇
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和网络名人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络名人品牌”成为很多运营商赚钱的重要选择。3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网络名人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法院通过对本院知识产权庭近两年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近年来涉及“网络名人品牌”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较多,其中不乏“鹿角巷”、“炸鸡星球”、“粉米鸡”、“爱母婴”等网络名人品牌
“我们发现,网络名人品牌加盟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般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在餐饮服务、母婴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中频繁出现。”西城法院副院长王说,这类纠纷经常发生。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加盟商冲动签约后经营不善,利润不达预期。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另一方面,部分加盟商夸大商业宣传或不积极履行向加盟商提供相关培训、不配合加盟商选址开店等合同义务。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加盟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退还加盟费。
王举例说,比如在合同中,特许人为了规避风险,约定“特许人只负责提供选址建议,加盟商自行负责确定门店位置”,然后特许人给加盟商提供了很多位置差、租金高、超预算等场地。,这些都没有参考意义,不能对加盟商开店起到辅助决策的作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应当至少拥有两家直营店,且经营一年以上(以下简称“一年两家”)。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受许人常以特许人不符合“一年两店”要求但未向受许人如实披露信息为由,起诉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肖志勇介绍了相关典型案例,称特许人不具备“一年两店”的经营资格,不公开是否构成欺诈,应综合考虑该因素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以及能否实现加盟目的。如果特许人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有能力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不能仅仅因为特许人不具备“一年两店”资质就直接解除合同。
此外,肖志勇提醒,《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冷静期”不是试用期,随意毁约是不可取的。肖志勇认为,“冷静期”只有在被特许人开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才能确定。当被特许人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表明其做出了全面履行合同的审慎决定。如果允许被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将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西城法院法官刘峰建议,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详细约定权利义务,被特许人应认真考察项目,被特许人应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诚信、规范地履行合同,并保留履行的书面证据。合同期满后,特许经营者应当及时停止使用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