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解封有风险吗(提供微信解封,为何构成犯罪?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在线解析)

作者单位:北京英泰律师事务所

[案例回放]

2019年4月,杨某、林某、关某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但并未成立科技公司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利用科技公司的名义收购了大量因违规而被封禁的微信账号。后三人招募他人帮助解封账号,然后出售解封账号获利。经鉴定,从事微信解封中介业务的三人欲解封的微信账号均涉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涉案金额数百万元,三人通过这种方式获利高达约9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明知获取的账号用于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但仍为获取利益而帮助提供解封服务,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分别判处三人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



[英泰律师法学理论]

北京英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解封挣钱有危险吗

本案中,牟阳、牟林、关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所获取的账号用于从事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从事诈骗活动的微信账号提供解封服务。因此,三人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涉案金额数百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但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从轻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盈泰律师提醒]

即使不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但积极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仍构成犯罪,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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