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情都不能盲目去做,开加盟店也是一样。千万不要盲目操作。要想成功,开加盟店之前也要了解一些注意事项。今天给大家认真整理了几点,希望开店的朋友可以少走弯路。
一、总部特许经营资格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企业才能进行特许经营。如果特许人是非企业(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必须满足“拥有至少两家直营店,经营一年以上”的要求。如果加盟商没有“一年两店”的要求,合同不会无效,但意味着加盟商可能无法为加盟商提供成熟的经营模式,产品质量可能无法保证,相关培训和企业推广不完善等。,不利于加盟商在后续经营中获得总部的各种支持。
检查特许人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在商务部商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站上查询特许人是否取得了特许经营备案,从而了解特许人的经营状况。
二。总部服务标志注册证书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拥有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首先要取得中央标准局颁发的服务商标注册证。
三。收款项目、计算方法和付款方式。
一般来说,总部会向加盟商收取三种费用,即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和保证金。
加盟费:指加盟商向总部支付的一次性授权费,是总部为帮助加盟商进行整体开店规划和开店前的教育培训而收取的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加盟商使用总部商标和享有商誉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费用,只要加盟商继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支付。支付期可以是一年一次,也可以是季度或月度。
保证金:总公司为保证被特许人实际履行合同并按时支付货款而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提成是连续收取的,有些加盟商总部会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加盟商一次性开出合同期内全额提成的支票。比如合同期为五年,提成按年支付,有些总部会要求加盟商一次性支付五年五张支票的提成。这种情况下,加盟商一定要记得在合同上加个备注。当加盟商关店不再开店时,总公司必须返还未到期的特许权使用费,以维护自身权益。
有的特许经营合同只约定了加盟费是多少,而没有具体包括什么,导致合同签订后纠纷不断。因此,加盟费是否包含品牌使用费、培训费、引导费、前期付款、保证金、营销及广告资金、设备费、原材料费、产品费、店铺设计及施工费等。应明确规定,同时,特许人应避免乱收费。如果加盟商承诺可以退费,那么退费的时间和条件要明确,到期不退费要有违约责任。
四。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是双方关系的持续时间。这个期限没有具体的标准,从3到5年到10年以上不等。不能太短,因为投资和运营收回成本和盈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周期。授权经营期限过短,期限届满后能否继续合作,继续合作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为了保证合理的经营和投资期限,合同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规定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不得少于3年,除非特许人同意。
在合同中,还应注明允许加盟店有延长期限的权利。比如合同中注明“合同到期,被特许人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延长** *年,特许人不得拒绝”。如果合同中没有注明延长期限,总部又不愿意签订期限更长的合同,那么很可能加盟商在以后续约的时候就要支付高额的加盟费。
五、确定服务范围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详细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服务,包括开业前和开业后两个阶段。一般来说,开业前,特许人要提供:选址、装修、培训、设备购买。开业后一般需要提供稳定的产品供应,全国或地区的广告服务等服务。如果特许人承诺了什么,就应该写进合同。特许人不履行售后服务的,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特许经营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六。总部供应的价格。
一般加盟合同中,总部会要求加盟商向总部进货,不允许私自进货。这往往是总部和加盟商争议最大的部分。因为加盟商往往认为总部供货价格偏高,就自行从外面采购。但基于连锁体系质量的一致性,总部不得不要求加盟商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产生了纠纷。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加盟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提前问清楚总部供货的价格不要高于市场价,或者高于市场价多少百分比是可以接受的,避免事后双方对价格的争执。
七。阐明选址和授权的地理范围
加盟商在选择门店地址时,最好提前与特许人充分沟通确认。一方面,作为总部的加盟商,一般在选址方面比较有经验;另一方面,有时候由于品牌定位和统一规划管理的问题,特许人对加盟商的门店地址也有一定的要求,所以在确定门店地址时需要充分沟通。
另外,加盟店的授权区域要明确;获取权要明确,是独占许可还是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在授权区域只能开一个许可,普通许可是指加盟商可以在授权区域开多个许可,所以加盟商一定要注意独占许可。避免总部在授权区域开第二家店,影响原有加盟店的生意。加盟者也要注意避免加盟总部发展第二品牌。即使用另一个新品牌名称,经营内容与原品牌完全相同,从而不受原品牌排他性限制。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签合同的时候,最好写明总部不能再开发业务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八。加盟商的运营控制
特许经营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业务和经营方式上高度统一,让独立的加盟商在契约下形成资本统一经营的外在形象。如果其中一家加盟店不按照总部的统一要求经营,就会破坏整体的对外形象,损害整个加盟体系的声誉。因此,总部有权对加盟店进行有效控制,以确保运营标准和规范能够得到一丝不苟的执行。但总部采取的控制加盟商经营的方法,要在合同中详细写明,才能得到加盟商的理解和接受。
九。竞业禁止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总部为了保护业务技术和知识产权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被特许人在合同存续期间或合同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的行业。这个规定是为了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可以理解,公平交易委员会也认为这不会违法。但是竞业禁止期应该多长才算合理呢?如果太长,可能会影响加盟商以后的工作权利。对此,某连锁系统竞业禁止条款定为三年,加盟店起诉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贸易委员会认为不竞争条款是合理的,但它是否认为三年太长了?后来总部也明智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商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以免日后引起纠纷。
十、管理规定的问题。
一般加盟总部管理细则的内容从十几二十个,七八十到上百个都有。但通常会有一个条款,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总部管理规定办理。如果加盟商遇到这样的情况,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定附在合同上,作为合同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制度是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把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全部纳入其管理规章制度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这个时候,加盟商就不得不受总部的摆布了。
XI违约罚金。
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总部拟定的,所以会对总部更有利。违约金方面,通常只列出了给加盟商的部分,而对于总部违约的部分则只字未提。加盟商应该能够对此提出相对的要求,明确总部违约情况下的处罚条款,特别是总部应该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物流支持,应该是总部真正做到的。同时,应当约定被特许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被特许人退还特许经营费和赔偿损失。
十二。争议的处理。
在纠纷后的管辖权问题上,我们应该商定一个对我们有利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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