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初,男子贾某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女子刘为好友。当时,因为刘和男朋友闹矛盾,贾和刘成了好朋友。之后两人在贾的车上陆续见面并发生关系。在此期间,贾偷拍了刘的不雅照。
同年9月11日,贾欲与刘发生关系,邀刘再次见面。但此时刘已与男友和好,不想与贾再有瓜葛,遂提出与贾断绝联系。但贾不死心,将不雅照发给刘某,并威胁刘某不见面就传播照片。
在贾的压力下,当天上午11时许,贾驾车将刘某带到一地下车库。在车库里,贾说:“如果发生性关系,删掉裸照;不发生性关系,就不要删裸照,不要传播照片。”迫于贾的压力,看到贾答应,刘再次与贾发生关系。事后,刘报警,称贾强奸了自己。
贾是否构成强奸罪?
贾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贾某以“发生性关系时删除裸照,不发生性关系时不删除裸照,传播照片”为由,采取胁迫手段威胁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刘某的真实意愿。因此,贾构成强奸罪。
近年来,强奸罪虽然重要,但基本上没有经过检验。让我们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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