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针对媒体报道饿了么骑手为顾客换菜“七道菜里只有一道正宗菜”,饿了么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平台已联系消费者提供预付款,并安排专人与消费者沟通后续事宜。针对跑腿骑手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平台已停止派单员的服务资格,并联动商家向相关部门举报。
饿了么跑腿行业本身就是为了生活便利而产生的,是卖服务的补充。他们将与更多优质商家开通同城配送服务,让消费者直接选择熟悉的官方品牌店进行消费,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我们也会举一反三,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入库单成为支付商品费用的唯一凭证
据此前媒体报道,有用户饿了就跑腿点“蒸虾”,最后送来的7个菜里只有一个是这家餐厅生产的。负责跑腿代购的骑手说,因为怕耽误送货时间,只在“蒸虾”买了一道菜,其他六道菜都是在其他餐厅买的。据了解,该骑手还为客户提供了假水费单(行话,就是账单),多赚了客户36元。
对此,餐饮品牌亮亮清蒸虾发表声明称,他们高度重视该事件,并提到该事件严重侵犯了其合法的品牌权益。一旦事件中出现任何食品安全问题,都无法溯源,品牌会被背锅。
该品牌还表示,他们将增加品牌专用的外卖封条,解决送餐过程中被更换的隐患。增加食品追溯渠道,在外卖单上发放店长联系卡,方便顾客随时核实。推动R&D、品牌统一、微信官方账号外卖流程、外卖平台技术升级。此外,还将积极与外卖平台申请开通全城配送服务,让消费者直接选择熟悉的官方品牌店进行消费。
对于引发此次“假菜”纠纷的跑腿代购业务,杜南记者从饿了么平台客服处了解到,与通常的外卖业务只向用户收取配送费不同,跑腿代购业务的服务流程为:填写想要购买的商品→选择指定地址购买/骑手就近购买→支付跑腿费→骑手按要求购买→支付商品费。由此可见,这项服务包括两个需要交钱的环节。
杜南尝试在跑腿服务下单“帮我买”,然后选择“指定购买地址”,显示跑路费用为14元。查阅定价规则后发现,常见的收费梯度标准是按距离和时间段加价,还包括过江加价、排队费等。总的来说,收费还是规范的。
但对于支付货款的部分,饿了么客服告诉南都记者,目前收据是用户支付货款的唯一依据,骑手会在发货时一并给。也就是说,如果用户不知道跑腿的价格,就只能按照小票上的价格支付。对此,饿了么客服表示“骑士可以给你买你知道商品价格的物品或餐食”。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也是这次“假食品”事件中骑手可以用假票据“骗”走用户36元的原因。
律师:平台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可以注意到,涉事蒸虾商家的声明中还特别提到了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和外卖平台能够帮助线下的打假店铺。也有很多网友认为,即使换菜是骑手的个人行为,平台既然收取了跑路费,就应该有义务管理好骑手。
关于平台和骑手在跑腿代购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杜南查阅了《饿了么跑腿代购服务用户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整个服务流程包括服务平台、用户、服务商和众包方四个主体,其中众包方明确写道“与服务平台不存在雇佣关系”。此前,饿了么内部负责业务服务的工作人员曾对南都记者表示,据他所知,跑腿代购服务的骑手多为众包骑手,所辖区域几乎没有专门从事跑腿代购业务的骑手。其表述与上述约定基本一致。
杜南记者查阅协议中服务内容的第3.7条发现,饿了么将为用户和服务商提供双方购买和配送零件的跑腿服务定义为“撮合服务”。还明确写着“您(即用户)与服务商之间因购买、提货、送货服务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货不及时、丢失、遗失、货物品质、质量、价值差异等。,由您或服务提供商承担,与服务平台无关”。在第五点“责任范围和限制”和第七点“争议解决”的规定中,南都记者查阅过类似的免责条款。(见下图)
对此,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晋阳告诉南都记者,平台所指的撮合服务在法律上属于中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61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换句话说,平台本身并不提供任何投放服务,只是作为中介,为有需求的双方提供信息对接和匹配服务。
他认为,这个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是平台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准备好的,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和对方协商好。该条款免除了合同起草人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据了解,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从以上截图可以看出,平台方确实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了“标黑”和“下划线”,并履行了提示义务。但肖晋阳认为,虽然平台做了提示,但仍然是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平台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比例如何界定?
此外,虽然本案涉案骑手与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肖晋阳表示,平台应承担更多的审核和监管责任:“跑路骑手利用平台规则的漏洞非法牟利,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平台对骑手的正常管理。平台方应进一步加强审核监管,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不过,肖晋阳也强调,在具体的司法事件中,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还很难根据目前的事件来确定。因此,对于众包用工的监管,他告诉南都记者,他更倾向于建议平台建立相关的信用体系,禁止非法骑手进入行业。“这可以在大数据时代逐步实现,”他说。
事实上,近年来,平台与众包人员因雇佣关系缺失而引发的一系列权利、责任和安全问题屡见不鲜,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记者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何小荣在直播访谈中表示,前段时间外卖小哥自焚,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受损,说明新的用工制度需要规范。
“在司法政策制定或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依法认定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同时也要引导平台企业落实安全保障责任,通过购买工伤保险分担损失。应该看到,互联网平台经济仍处于高速增长期,一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仍需要全社会的智慧。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广泛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审理外卖快递等相关案件的司法解释。”
南都记者徐冰倩实习生俞典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