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21年2月22日,原告叶某某在“品多多”店“某偏远成人用品店”购买被告生产销售的“西藏那曲虫草茶礼盒石碣健行天下滋补保健茶高档中秋礼品”,每盒12罐,单价429.8元。购买后发现没有标注产品名称、成分、配料表、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随后,原告将商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新闻来自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

事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食品经营者购买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或者误导消费者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配料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明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中, 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识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由于商品上没有标签,违反标签安全标准的行为也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作为商品的经营者,没有尽到进货查验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原请求,判令商家支付退款及十倍价款。
结论: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目前食品安全有相关标准。大多数商家和厂家都应该遵守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人们的舌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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