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院将统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计息期限的判断尺度和标准……近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收到区法院关于检察建议执行情况的回复。
我们得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说起。几个月前,法院的判决让当事人石某百思不得其解。“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履行日期’到底是什么意思?法律是什么?法院给我算的利息准确合法吗?”
法院裁判文书中对“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日期”和“迟延履行期间双倍支付债务利息”的理解,造成了石某和执行法官的分歧。
审理该案的区法院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认为,裁判文书所称“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日”是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两份文件均未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重复支付不应计算一般债务利息。
而石某认为“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日”是指“债务的实际履行日”[S2/],只要判决文书确认了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双倍给付就应当包括法律规定的一般债务利息。
为此,石某分别向区法院、孝感中院、区信访局、区委政法委等单位反映了上述问题,但均未得到统一认识。无奈之下,石某于今年3月17日向检察院申请监管。
通过初步审查,检察官发现,这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却可能涉及到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非常典型。随后,承办检察官分析了区法院类似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发现在类似民事审判中,区法院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起止日期有多种表述,如“至本判决确定的日期”、“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期”、“至贷款偿还日期”、“至实际还款日期”等。,而且还有“不规范用语,同案。
因该案涉及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区检察院在公开听证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该案进行讨论,最终决定依法向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依法及时处理同案不同判带来的问题。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法院高度重视,组织审委会讨论研究,依法统一了“逾期利率计算”的判断标准和裁判文书条款。如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加倍部分条款具体表述为: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s2/]双倍部分债务利息=除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 1.75 ×延迟履行期。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不同,判决的具体内容也不同。在办案中,要根据当事人诉求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同时,区法院责成案件承办人、承办人积极联系涉案当事人,依法办理案件。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蒋长顺,向佳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