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颖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3日,被告人乔某向当地某银行申请信用卡,并亲自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申请表背面约定了利息、收费标准、对账单、还款等事项。信用卡申请合同中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复利,日利率为千分之五,如有变动,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准。”根据协议约定,银行向被告人乔某发放信用卡。被告人乔收到信用卡后,将其打开并消费。后被告乔某逾期未还款。截至2021年4月1日,在无恶意透支的情况下,乔某信用卡透支本金99889.92元,利息4395.16元,滞纳金2398.72元,共计106683.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乔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信用卡纠纷为由,将乔起诉至法院。
[判断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支付本金99889.92元及利息4395.16元,共计104285.08元。对被告人乔某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执行;在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
[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关于合同履行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本案中,乔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申请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约定,并与银行达成共识,应属有效协议。因此,乔某在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约定及时偿还透支款,构成违约,乔某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乔支付利息的期限,依照《民法通则》第六百七十四条关于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执行。
乔逾期本息应按照《民法通则》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借款人逾期还贷责任的规定:“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继续偿还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调了信用卡透支利率等标准,明确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乔不用缴纳滞纳金。
乔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款项后,存在不归还透支本息的违约行为。本案中,双方在信用卡申请合同中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复利,日利率万分之五。如有变化,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自本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即2021年4月2日起,透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执行。

乔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乔需要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